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麒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13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麒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更一字第104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 8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6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