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846號
TPHM,107,聲,3846,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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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志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執聲付字第
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4 841 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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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