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裕鑌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裕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裕鑌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並經最 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70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 國103 年5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1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 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