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648號
TPHM,107,聲,3648,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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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弘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依刑 法第50條第2 項以定刑聲請切結書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 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 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 ,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 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 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 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 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 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 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 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俊弘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 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 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編號3 、4 所示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 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 人劉俊弘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親筆書寫並按指印之定刑聲 請切結書1 件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是檢 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 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 前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6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規定 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 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 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 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末者,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 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準 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與3 、4 所示之罪,雖 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 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至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即併科罰金新臺幣1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 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 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前段、同條但書第1 款、同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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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