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7年度,2023號
TPHM,107,抗,2023,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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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02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棟發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7 年度聲字第1620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棟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此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律上屬於自由裁定事項並非概無法律上之 拘束,在法律上有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逾越。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民國 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實 施新法以來,各法院就具體個案所定之執行刑與其總刑度相 較,不乏甚低者,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僅在實現以往應報 主義之觀念,尤重於教化之功能。爰請撤銷原裁定,更為從 新從輕裁定,給予抗告人一個自新悔過的機會云云三、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 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 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 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 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 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 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 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 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 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 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 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 審判之授權所為裁量是否有濫用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 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法 院定執行刑時,茍無違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其應酌量減輕 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遽指違法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32 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該判決附卷可按。嗣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抗告人所 犯各罪性質、個案之具體情況,尊重各該確定判決之原裁判 法院就各該犯行本於罪刑相當原則所量定之刑度,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9 月)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1 年6 月)以下,已給予適度之 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量刑裁量之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無違,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要屬法 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屬適當。至抗告人所舉其他個案 ,其犯罪類型、情節俱不相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 尚難比附援引,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從而,本件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定刑偏重,請求從輕裁定云云,難認可採 ,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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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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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得│
│號│ │ │ │年度案號 ├─────┬────┼─────┬────┤易科罰│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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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用第│有期徒刑9 月│106 年10│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107 年3 │臺灣士林地│107 年4 │否 │
│ │二級毒│ │月7 日 │檢察署106 年│方法院107 │月26日 │方法院107 │月24日 │ │
│ │品罪 │ │ │度毒偵字第25│年度審易字│ │年度審易字│ │ │
│ │ │ │ │29號 │第232號 │ │第23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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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用第│有期徒刑9 月│107 年1 │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107 年9 │臺灣士林地│107 年10│否 │
│ │二級毒│ │月3 日為│檢察署107 年│方法院107 │月19日 │方法院107 │月23 日 │ │
│ │品罪 │ │警採尿往│度毒偵字第99│年度審易字│ │年度審易字│ │ │
│ │ │ │前回溯96│5 號 │第1163號 │ │第1163號 │ │ │
│ │ │ │小時內某│ │ │ │ │ │ │
│ │ │ │時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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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