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秀鈴
張忠榮
張惠雲
張誠顯
被 上訴人 吳思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5年度
交附民字第1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乙、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 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