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3290號
TPHM,107,上訴,3290,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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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71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73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 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 條、第367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正奇(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171號判處有期徒 刑8 月,該判決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送達被告,因未獲會 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合 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3 、154 頁) 。嗣被告於同年8 月16日合法提出上訴狀(見本院卷第20頁 ),惟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容許日後 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7 年8 月17日函請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再 於107 年9 月20日再函請被告於文到5 日內即補正上訴理由 ,均合法送達予被告,有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30至36頁);嗣本院於107 年11月9 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 達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予被告 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84頁);被告迄 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已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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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