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3186號
TPHM,107,上訴,3186,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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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憶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審訴字第908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0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2 至6 、9 至11、13至15、18、19、21至24、27、28部分及執行刑(含緩刑宣告)部分,均撤銷。鄭憶珍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 、4 至6 、9 、10、13至15、18、19、21至24、27、28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 、11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前述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主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鄭憶珍為暫借金錢供民間公司驗資之用,申辦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臺灣企銀帳戶),分別為下列 犯行:
陳清笛(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泰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泰鼎公司)實際負責 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 何股款,竟與鄧貴美(另案審理)、鄭憶珍共同基於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4 月間,陳清笛依鄧 貴美指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開設泰鼎公司籌備處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顏庭薇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號,顏庭薇為泰鼎公司名義負責人),即將上開2 帳戶 存簿及印鑑交予鄧貴美,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4 月21日以其 玉山銀行帳戶將新臺幣(下同)將100 萬元輾轉匯至顏庭薇 、泰鼎公司帳戶,翌(22)日即將該款項匯回鄭憶珍玉山銀 行帳戶,另由鄧貴美製作泰鼎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



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泰鼎公司已收足股款 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鄧貴美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 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 ,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泰鼎公司設立登記,使新北市政府承辦 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同年4 月22日核准泰鼎公司之設立登 記,將泰鼎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 之正確性。
黃宗仁(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 0 號2 樓大順畜產有限公司(下稱大順公司)負責人,屬公 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 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蕭美麗、 林麗敏(檢方均另行提起公訴)、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 取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4 月間,黃宗仁蕭美麗指 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開設大順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及黃宗仁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即將上開2 帳戶存簿及印鑑交予蕭美麗蕭美麗再透過 林麗敏介紹鄭憶珍,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4 月26日以其玉山 銀行帳戶將100 萬元匯至黃宗仁、大順公司帳戶,旋於同年 月28日將該款項匯回鄭憶珍玉山銀行帳戶,另由蕭美麗製作 大順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委由不 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 會計師出具大順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蕭美 麗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 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大順公司 設立登記,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同年5 月2 日核准大順公司之設立登記,將大順公司已收足股款之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 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鄭潮陽(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金揚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金 揚公司)之負責人( 公司原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 3 樓,現變更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 ,屬公司 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公司於設立登 記後,不得將已繳納之股款收回,竟與鄧貴美鄭憶珍共同 基於雖已繳納股款而於登記後將股款收回之犯意聯絡,於 105 年4 月間,鄭潮陽鄧貴美指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申辦金揚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鄭潮 陽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即將上開2 帳戶存簿及 印鑑交予鄧貴美,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4 月28日以其玉山銀



行帳戶將100 萬元輾轉匯至鄭潮陽、金揚公司帳戶,另由鄧 貴美製作金揚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 ,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 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金揚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鄧貴美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 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金揚公司設立登記,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 員審查後,於同年5 月2 日核准金揚公司之設立登記,鄭憶 珍嗣於同年5 月5 日,將有關款項輾轉匯回其玉山銀行帳戶 ,再將鄭潮陽帳戶、金揚公司帳戶存簿、印鑑交還予鄭潮陽 ,形同鄭潮陽收回股款。
陳煒皓(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皓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皓豐公司)負責人,屬公司 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 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陳小姐」、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 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於105 年5 月間,鄭潮陽依「陳小姐」指示,至 玉山銀行板新分行開設皓豐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及陳煒皓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即 將上開2 帳戶存簿及印鑑交予「陳小姐」,續由鄭憶珍於 105 年5 月24日以其玉山銀行帳戶將500 萬元輾轉匯至陳煒 皓、皓豐公司帳戶,2 日後於同年5 月26日將該款項輾轉匯 回鄭憶珍玉山銀行帳戶,再將陳煒皓帳戶、皓豐公司帳戶存 簿、印鑑交還予陳煒皓,另由「陳小姐」製作皓豐公司股東 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李順 景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李順景會計師出具 皓豐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陳小姐」即持 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 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皓豐公司設立登 記,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同年5 月30日 核准皓豐公司之設立登記,將皓豐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張秉豐(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 號順晟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順晟公司)負責人,屬公司法第 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款應 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莊淯婷(另案處 理)、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 105 年5 月間,張秉豐莊淯婷指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開設順晟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張秉 豐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5 月23日以其玉山銀行帳戶將100 萬元輾轉匯至張秉豐、順晟 公司帳戶,翌(24)日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憶珍玉山銀行帳 戶,再將張秉豐帳戶、順晟公司帳戶存簿、印鑑交還予張秉 豐,另由莊淯婷製作順晟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 本額變動表,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 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順晟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 額查核報告書,莊淯婷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 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 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 ,於同年5 月26日核准順晟公司之設立登記,將順晟公司已 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 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㈥王慧中(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 0 弄0 號5 樓蔚海有限公司(下稱蔚海公司)負責人,屬公 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 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代辦業者、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 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於105 年5 月間,王慧中依指示至玉山銀行板新 分行開設蔚海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 王慧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 5 月23日以其玉山銀行帳戶將100 萬元輾轉匯至王慧中、蔚 海公司帳戶,翌(24)日即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憶珍玉山銀 行帳戶,另由該代辦業者製作蔚海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 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蔚海公司已收足 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代辦業者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 需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蔚海公司設立登記,使新北市政府 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蔚海公司之設立登記,將蔚海 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 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㈦梁世英(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4 樓快樂客電商有限公司(下稱快樂客公司)實際負 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 任何股款,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代辦業者「周明雄」、 鄭憶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5 月間,由不知情之掛名負責人廖聖賢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開



設快樂客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廖哲 賢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即將上開2 帳戶存簿及 印鑑交予「周明雄」,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5 月23、24日以 其玉山銀行帳戶分別將100 萬元、100 萬元輾轉匯至廖哲賢 帳戶、快樂客公司帳戶,同年月26日即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 憶珍玉山銀行帳戶,另由「周明雄」製作快樂客公司股東繳 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 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快 樂客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周明雄」即持 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 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快樂客公司設立 登記,使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同年5 月30 日核准快樂客公司之設立登記,將快樂客公司已收足股款之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 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㈧吳家鴻(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街00號 3 樓鴻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下稱鴻洋公司)負責人,屬公 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 條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竟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寓蓁」之人、鄭憶珍共同基 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增資款未實際繳足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 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5 月間,吳家鴻依鄭憶珍指 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開設鴻洋公司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及吳家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續 由鄭憶珍於105 年5 月13日以其玉山銀行帳戶將100 萬元輾 轉匯至吳家鴻、鴻洋公司帳戶,同年月16日吳家鴻將該款項 輾轉匯回鄭憶珍玉山銀行帳戶,另由「林寓蓁」製作鴻洋公 司增加資本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使上 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 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鴻洋公司 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林寓蓁」即持上開查核 報告書、增加資本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 等公司變更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 記,公司資本額由10萬元變更為210 萬元,使新北市政府承 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同年5 月17日核准鴻洋公司變更登記 ,將鴻洋公司已收足增資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司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 正確性。
秦忠毅(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路00號(



3 樓)榮威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榮威公司)負責人,屬公司 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 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鄭憶珍共同 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 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5 月間,秦忠 毅依鄭憶珍指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開設榮威公司籌備處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秦忠毅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號),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5 月16日以其玉山銀行 帳戶將200 萬元輾轉匯至秦忠毅、榮威公司帳戶,於同年月 18日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憶珍玉山銀行帳戶,秦忠毅另委由 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榮威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 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榮威公司已收足股款之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秦忠毅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 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新 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 後,於同年5 月31日核准榮威公司之設立登記,將榮威公司 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 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㈩李韋良(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 000 弄0 號伶韋有限公司(下稱伶韋公司)負責人,屬公司 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 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胡靜華(檢 方另行提起公訴)、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款 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 意聯絡,於105 年5 月間,李韋良依胡靜華指示,至玉山銀 行板新分行開設伶韋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李韋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將上開2 帳 戶存簿及印鑑交予胡靜華,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5 月16日以 其玉山銀行帳戶將100 萬元輾轉匯至李韋良、伶韋公司帳戶 ,於同年月18日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憶珍玉山銀行帳戶,另 由胡靜華製作伶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 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 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伶韋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胡靜華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 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 府申請伶韋公司設立登記,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 核後,於同年5 月19日核准伶韋公司之設立登記,將伶韋公 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 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吳明憲(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焌煒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焌 煒公司)負責人(公司原設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 現變更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3 樓),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公司股東應如實繳納 股款,於設立登記後不得將已繳納之股款收回,竟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代辦業者、鄭憶珍共同基於雖已繳納股款而於 登記後將股款收回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5 月間,吳明憲依 指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開設焌煒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及吳明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 ),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5 月26日以其玉山銀行帳戶將100 萬元輾轉匯至吳明憲、焌煒公司帳戶,另由代辦業者製作焌 煒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 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 會計師出具焌煒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據以 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焌煒公司設立登記,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 員審查後,於105 年5 月30日核准焌煒公司之設立登記,鄭 憶珍嗣於同年6 月1 日,將有關款項輾轉匯回其玉山銀行帳 戶,形同焌煒公司股東收回股款。
林仁文(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街0 段 000 號宏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堃公司)負責人,屬公司 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 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竟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代辦業者、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 之股東增資款未實際繳足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 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 意聯絡,於105年5月間,林仁文依指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開設宏堃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林仁文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 號),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6 月3 日 以其玉山銀行帳戶將490 萬元輾轉匯至林仁文、宏堃公司帳 戶,於同年6 月6 日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憶珍玉山銀行帳戶 ,另由該代辦業者製作宏堃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資本額變動表,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委由不知情 之李順景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並因而取得李順景會 計師出具宏堃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代辦業 者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 變動表等變更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就宏堃公司 為資本額變更登記,公司資本額由10萬元變更為500 萬元, 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105 年6 月13日核 准宏堃公司變更登記,將宏堃公司已收足增資股款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陳憲弘(原名陳志岳、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臺北市○○區 ○○街000 號2 樓虎鶴有限公司(下稱虎鶴公司)負責人, 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 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莊小姐」、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 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5 月間,陳憲弘依「莊小姐」指 示,至玉山銀行板新分行開設虎鶴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及陳志岳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即將上開2 帳戶存簿及印鑑交予「莊小姐」,續由鄭憶 珍於105 年6 月1 日以其玉山銀行帳戶將100 萬元輾轉匯至 陳志岳、虎鶴公司帳戶,於同年6 月3 日將該款項輾轉匯回 鄭憶珍玉山銀行帳戶,並將陳志岳帳戶、虎鶴公司帳戶存簿 、印鑑交還予陳憲弘,另由「莊小姐」製作虎鶴公司股東繳 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 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虎 鶴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莊小姐」即持上 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 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虎鶴公司設立登記 ,使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同年7 月27日核 准虎鶴公司之設立登記,將虎鶴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 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林正忠(檢方另緩起訴處分)係新北市○○區○○路00號8 樓和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和昌公司)負責人,屬公司法第 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款應 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林麗敏(檢方另 行提起公訴)、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款未實 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於105 年5 月間,林正忠依林麗敏指示至玉山銀行板新 分行開設和昌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 林正忠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即將上開2 帳戶存 簿及印鑑交予林麗敏,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6 月1 日、3 日 以其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將100 萬元、100 萬元輾轉匯至林正 忠帳戶、和昌公司帳戶,同年6 月6 日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 憶珍玉山銀行帳戶,另由林麗敏製作和昌公司股東繳納現金 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 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和昌公司 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林麗敏即持上開查核報告



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 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和昌公司設立登記,使新北市 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同年6 月6 日核准和昌公司 之設立登記,將和昌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林家慶(檢方另緩起訴處分)係新北市○○區○○街000 巷 00號全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全堡公司)負責人,屬公 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 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鄭憶珍共 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0月間,林 家慶依鄭憶珍指示,至臺灣企銀中和分行開設全堡公司籌備 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及林家慶帳戶(帳號00000- 000000號),即將上開2 帳戶存簿及印鑑交予鄭憶珍,由鄭 憶珍於104 年10月6 日以其臺灣企銀帳戶將500 萬元輾轉匯 至林家慶帳戶、全堡公司帳戶,同年月7 日將該款項輾轉匯 回鄭憶珍臺灣企銀帳戶,另由鄭憶珍製作全堡公司股東繳納 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 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全堡 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鄭憶珍即持上開查核 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 立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全堡公司設立登記,使新 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同年10月16日核准全堡 公司之設立登記,將全堡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 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羅湘芸(檢方另緩起訴處分)係臺北市○○區○○○路0 段 0 號4 樓之3 巨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巨隆公司) 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 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款應 如實繳納,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代辦業者、鄭憶珍共同 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增資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1月間,羅湘芸依代辦業 者之指示,至臺灣企銀中和分行開設巨隆公司帳戶(帳號 00000000000 號)及羅湘芸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 續由鄭憶珍於104 年11月3 日以其名下臺灣企銀帳戶將500 萬元輾轉匯至羅湘芸、巨隆公司帳戶,翌日(4 日)將該款 項輾轉匯回鄭憶珍臺灣企銀帳戶,另由代辦業者製作巨隆公



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使上開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揭資料,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會計師出具巨隆公司已收足 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代辦業者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變更登記所 需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為資本額變更登記,使臺北市政府 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104 年11月間核准巨隆公司之變 更登記,資本額由25萬元變更為525 萬元,將巨隆公司已收 足增資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 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周鼎恩(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晉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晉 研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原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 ,現變更為臺中市○○區○○○街000 巷0 號),其明知股 東就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代辦業者、鄭憶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1月間,周鼎恩將相關證件資 料交予該代辦業者,由代辦業者至臺灣企銀中和分行開設晉 研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及陳柳均帳戶( 帳號00000000000 號,陳柳均為晉研公司登記負責人),續 由鄭憶珍於104 年11月12日以其臺灣企銀帳戶將500 萬元輾 轉匯至陳柳均、晉研公司帳戶,翌日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憶 珍臺灣企銀帳戶,另由該代辦業者製作晉研公司股東繳納現 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 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晉研公 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代辦業者即持上開查核 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 立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晉研公司設立登記,使新 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104 年11月25日核准晉 研公司之設立登記,將晉研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 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祝玉潔(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臺北市○○區○○○路00巷 0 ○0 號1 樓益世普有限公司(下稱益世普公司)負責人, 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 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鄭憶 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1月間 ,2 人相約至臺灣企銀中和分行,由祝玉潔開設益世普公司 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及祝玉潔帳戶(帳號 00000000000 號),續由鄭憶珍於104 年11月11日以其臺灣



企銀帳戶將500 萬元輾轉匯至祝玉潔、益世普公司帳戶,翌 日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憶珍臺灣企銀帳戶,鄭憶珍另製作益 世普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 不知情之陳鉅洲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陳鉅 洲會計師出具晉研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鄭 憶珍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 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益世普 公司設立登記,使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 益世普公司之設立登記,將益世普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鐘日遠(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臺北市○○區○○○路0 段 00號4 樓豐勝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豐勝公司)負責人, 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 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品綺」之人、鄭憶珍共同基於公司 應收取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2月間,鐘日遠依「陳 品綺」之指示,至臺灣企銀中和分行開設豐勝公司籌備處帳 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及鐘日遠帳戶(帳號0000000- 0000號),續由鄭憶珍於104 年12月28日以其臺灣企銀帳戶 將500 萬元輾轉匯至鐘日遠、豐勝公司帳戶,同年12月30日 將該款項輾轉匯回鄭憶珍臺灣企銀帳戶,另由「陳品綺」製 作豐勝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 由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 宗胤會計師出具豐勝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陳品綺」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 豐勝公司設立登記,使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 核准豐勝公司之設立登記,將豐勝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KUREYAMA TOSHIO (吳山駿夫、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5 中華職業足球事業有限 公司(下稱中華職業足球公司)實際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 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胡靜 華、鄭憶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 月間,由不知情之中華職業足球公司名義負責人賴奇奧 依胡靜華之指示,至臺灣企銀中和分行開設中華職業足球公 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及賴奇奧帳戶(帳號



00000000000 號),即將上開2 帳戶存簿及印鑑交予胡靜華 ,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1 月11日以其臺灣企銀帳戶將500 萬 元輾轉匯至賴奇奧、中華職業足球公司帳戶,翌日即將該款 項輾轉匯回鄭憶珍臺灣企銀帳戶,另由胡靜華製作中華職業 足球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 不知情之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 胤會計師出具中華職業足球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胡靜華即持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 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 請中華職業足球公司設立登記,使新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 式審核後,於105 年1 月14日核准中華職業足球公司之設立 登記,將中華職業足球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 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呂日春(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 號(1 樓)正峯自動精機有限公司(下稱正峯公司)負責人 ,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 就公司股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鄭 憶珍、蕭美麗、林麗敏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款未實 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於104 年12月間,呂日春依蕭美麗之指示,至臺灣企銀 中和分行開設正峯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 及呂日春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即將上開2 帳戶存 摺及印鑑交予蕭美麗蕭美麗再透過林麗敏介紹鄭憶珍,續 由鄭憶珍於105 年1 月7 日以其臺灣企銀帳戶將500 萬元輾 轉匯至呂日春、正峯公司帳戶,同年1 月11日將該款項輾轉 匯回鄭憶珍臺灣企銀帳戶,另由蕭美麗製作正峯公司股東繳 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趙宗胤 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出具公 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蕭美麗即持上開查核報 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公司設立 登記所需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正峯公司設立登記,使新北 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於105 年1 月11日核准正峯 公司之設立登記,將正峯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 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郭家綺(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 6 樓3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山佑公司)負責人,屬公司 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 款應如實繳納,實際上並未繳納任何股款,竟與鄧貴美、鄭



憶珍共同基於公司應收取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 月 間,郭家綺鄧貴美之指示,至臺灣企銀中和分行開設山佑 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及郭家綺帳戶(帳 號00000000000 號),即將上開2 帳戶存簿及印鑑交予鄧貴 美,續由鄭憶珍於105 年1 月25日以其臺灣企銀帳戶將500 萬元輾轉匯至郭家綺、山佑公司帳戶,同年1 月28日將該款 項輾轉匯回鄭憶珍臺灣企銀帳戶,另由鄧貴美製作山佑公司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再委由不知情之 趙宗胤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因而取得趙宗胤會計師 出具山佑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鄧貴美即持 上開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 等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山佑公司設立登 記,使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山佑公司之 設立登記,將山佑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簿冊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黃靖捷(檢方另緩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宸功精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宸功公司)負責人,屬公司 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就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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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勝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峯自動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功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樂客電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焌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威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順畜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昌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宏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磚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伶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