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659號
TPHM,107,上訴,1659,2018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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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柏謙(原名方啟昌)




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許雯熙(原名許潔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雯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方柏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 由具保人許雯熙(原名許潔如)如數繳交現金後,被告具保 候傳。第一審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7月27日、9月26日、11月2日傳喚被 告到庭,其均不遵期到庭,而被告之辯護人亦表示被告另案 通緝中,不願意到庭等語(本院卷第208頁)。又被告現因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通緝,有本 院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存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另具 保人經本院通知命於107年11月2日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 亦未到庭,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08頁)。是被 告既已逃匿無蹤,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將具保人所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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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