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逸明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黃乃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
6年度易字第517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4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於民國106年5月20日13時10分許,酒後(精神狀況未 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亦未 致其上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行經基隆市○○路00號「 金鷹銀樓」旁房屋騎樓前,見甲女(代號3409甲10616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站立騎樓背對丁○○與其妹乙女(代號 3409甲10616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聊天,遂認有機可趁 ,竟意圖性騷擾,基於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犯 意,以手自甲女後方由右自左撫摸甲女臀部,甲女因驚嚇大 喊「你在幹嘛、你在看什麼」等語。丁○○即上下打量甲女 並作勢欲毆打甲女,甲女遂與乙女跑入金鷹銀樓內求援。嗣 經甲女報警及適有警員到場處理,丁○○始離開現場。二、案經甲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判決下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調 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本院卷第40、10 7頁),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 信之外部情狀,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均有證 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 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4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由於公務員 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 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 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 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 ,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 ,其真實之保障極高,雖屬傳聞證據,仍例外容許為證據(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 告之辯護人指稱:員警乙○○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 路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下稱工作紀錄簿)之日期106年5 月20日上記錄共七項,其中第六項筆跡墨色與第一至五、七 項不同,顯係由不同枝筆所寫,且第六項第2至4字有以立可 帶塗改痕跡,應係將原第五項部分文字塗掉後所補;又第七 項係將「六」改為「七」。由此可見,原來乙○○僅有六項 記事,但事後將第五項部分文字,且塗掉部分文字而增加現 所載之第六項文字,並將原第「六」項改為「七」,第六、 七項之行距顯較其他項為窄,有栽贓嫁禍被告之嫌,故無證 據能力云云。查依工作紀錄簿所示,員警乙○○於106年5月 20日第六項係記載:「愛三31酒醉鬧事,疑有性騷擾情事, 惟當事人表示將人勸離即可,現場查證身份後,酒醉男子勸 離。」等語。又該項筆跡墨色與第一至五、七項不同,且第 2至4字有以立可帶塗改痕跡,第六、七項之行距亦較其他項 為窄,應係將原第五項部分文字塗掉後所補,另第七項之「 七」則係由「六」所改,足見現所記載之第六項應係事後所 增加。惟按工作紀錄簿係員警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非 針對個案所為,且係記載之員警依其所執勤務時間,將所處 理之事項及處理情形,以精簡之方式記載其要。紀錄之員警 須對自己之紀錄負責,並接受長官之檢查,如有偽造,則有 行政及刑事之責任。而員警乙○○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為何第六項部分會塗改?)我沒有印象了。(為何塗改處會 突然塞進2行字,而與前後的行距不同?)我有時會寫的很 亂等語(本院卷第103頁背面),惟其亦稱:(你備勤的時 間是5月20日12-14點,工作紀錄簿必須多久之內登載?)因 為忠二所是基隆最忙的,有時候我們可以回來就馬上寫,有 時可能要下班之後才能寫。(若你無法馬上寫,要如何預留 紀錄簿的空間?)我們會大概跟後面備勤的人說留多少空間 ,所以字跡可能有大有小。(是否有幾天後才登載紀錄簿的 可能?)應該不太可能,因為隔幾天可能就會忘記,我們可 能不是馬上寫,最多是隔2、3天。我沒有做假,我的塗改應 該是錯字。(有沒有在紀錄簿中硬加入內容?)沒有,如果
有,應該是我剛剛說的空間不足等語(本院卷第105頁背面 、106頁),而其所述並無不符一般人登載錯誤予以修正之 情形。況依密錄器譯文所示(詳後述),在員警乙○○前往 處理本案時,被告也曾提及「她告我什麼性騷擾,胡說八道 」等語(原審卷第142頁),足見員警乙○○於106年5月20 日確有處理其於工作紀錄簿上所載「愛三31酒醉鬧事,疑有 性騷擾情事,惟當事人表示將人勸離即可,現場查證身份後 ,酒醉男子勸離。」等事實,是該工作紀錄簿有證據能力。 被告之辯護人指陳係警察栽贓嫁禍被告,乃言過其實。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 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 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 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 員警提出之密錄器錄影紀錄,乃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 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自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證 物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 ,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有證據能力。四、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 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 受保障,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就是否摸甲女臀部而與甲女 發生口角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犯行 ,辯稱:並未觸摸甲女臀部云云。其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 稱:㈠證人陳世麟知悉甲女被摸臀部,卻未於警察到場時告 知警察;㈡原判決未審酌證人陳周榮於106年12月20日審理 中證述:不記得甲女有稱遭摸臀部此一有利被告之證詞;㈢ 上揭密錄器及工作紀錄簿雖均記載性騷擾,但甲女於原審證 稱未告訴員警乙○○被摸臀部之事,可見密錄器及工作紀錄 簿所稱是性騷擾僅指言語上之糾纏而非肢體上之碰觸;㈣基 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下稱110報案 紀錄單)上僅有「酒後鬧事」而未提及性騷擾;㈤甲女之告 訴係因乙女為證人陳周榮、陳世麟所經營金飾店之員工,陳 周榮、陳世麟因涉對被告傷害案件經被告於106年6月16日提
出告訴,而甲女不在案發時告訴,遲至同日才提出,目的在 於牽制,而非被告真有對甲女性騷擾;㈥被告願接受測謊以 證明所述為真,其並無對被告性騷擾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甲女先後證述如下:
⒈106年6月16日警詢時證稱如下(偵字卷第5頁背面、6頁): ①106年5月20日13時1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騎 樓,我面對著坐在機車上的妹妹乙女,背對著行人通行道, 被告從我後面經過並以手從右到左劃過我屁股,我嚇一跳到 轉身看他,並問他「你在幹嘛?你在看什麼?」,他就回我 說:「妳沒在看我怎麼知道我在看妳?」並作勢要毆打我, 我趕緊跑到金鷹銀樓(基隆市○○區○○路00號)裡面,老 闆趕快出來保護我,叫他不要這樣子,他就一直鬧,忠二路 派出所員警到場請他先離開,員警離開後他又返回,一直在 金鷹銀樓騎樓下逗留徘徊。
②被告是趁我背對著他的時候,以手從右到左劃過我的臀部, 時間不長,但他的力道很強,就知道他不是不小心碰到我臀 部,我問他幹什麼,他就作勢要打我。
③被告自106年5月20日起每天大約下午3、4點左右,會到金鷹 銀樓鬧事,一直到106年6月16日下午1時許,他又來金鷹銀 樓鬧事,他叫金鷹銀樓二老闆(按即證人陳周榮)打他,金 鷹銀樓二老闆要將車開進車庫,大老闆(按即證人陳世麟) 怕被告遭車門夾到,以手撥被告一下,被告就踩大老闆受傷 的左腳,大老闆很痛就反射將被告推開,被告即以慢動作跌 倒在地上,被告坐在地上不起來說被大老闆打,並打電話報 案遭到毆打,那時我不在現場,是妹妹通知我說被告又來鬧 事,並且已到忠二路派出所報案。我之前不認識被告,因被 告至忠二路派出所報案,我才知道被告的年籍資料,並因之 於106年6月16日對被告提出性騷擾的告訴。 ⒉106年7月3日偵訊時證稱如下(偵字卷第17頁): ①106年5月20日13點20分,被告在愛三路31號銀樓騎樓前面性 騷擾我,當時我妹妹坐在機車上,我背對著人行道,被告從 我背後走過騎樓,被告走過去時,他從我屁股從右摸到左, 我第一個反應就問他做什麼,他上下打量我,並且作勢要打 我,我妹妹從機車下來,去把他擋住,說好了不要這樣,當 時我也不想惹事情,我跟我妹妹跑進去銀樓。
②本案發生在106年5月20日,但是我於106年6月16日才去告他 ,因爲我妹妹106年5月28日要訂婚,但是被告食髓知味,他 知道我妹妹在銀樓工作,每天都去銀樓大吵大鬧,去罵三字 經,銀樓的老闆已經有告被告。
⒊106年9月21日偵訊時證稱如下(偵字卷第28頁):
①當天感覺被告是從右邊的臀部刷到左邊的臀部,被告是用手 ,但是我不知道是用手的哪個部位,他的力道不是不小心, 一定是故意的。
②當時我和妹妹在騎樓聊天時,來往的人沒有很多,也沒有很 擁擠。
③我跟妹妹聊天時,妹妹坐在機車上,機車是停在騎樓裡面, 我是背對店面,在騎樓中間,被告摸完我之後,他還色瞇瞇 的看我從頭到腳,也有作勢要打我,我們很害怕才跑到我妹 妹的店裡。
⒋106年12月20日審理時證稱如下(原審卷第78~93頁背面) :
①案發當天,我跟乙女在金鷹銀樓(29號)隔壁房屋(31號) 前的騎樓聊天,當時我們後面幾乎沒有什麼人經過,被告在 摸我之前有無行人經過,這個我真的不知道,因爲我是背對 著,我看不到,我一被摸的時候,我好像往左轉,我嚇一跳 ,我一轉過去就看到一個人而已,當下在騎樓就只有被告一 人,這時候被告距我大概1、2步而已。
②我確認被告是有意要騷擾我,是因爲那個力道,從右劃到左 ,如果是不小心碰到,大概會知道是不小心,可是那個有一 個力道。我能區別不小心碰到跟故意碰到的感覺。不小心可 能就是我們有時走在騎樓,行人會互相碰到或是怎樣的,那 個感覺知道是不小心,但是故意的時候由右劃到左,是非常 明顯的力道,不是不小心碰一下而已。就是從我臀部右劃到 左,所以我才嚇一跳,我才馬上轉過去,才說「你在幹麻」 ,當時我下半身穿裙子,因爲那時是夏天,裙子是材質蠻薄 的一件式緊身洋裝,很薄,我當時是站著。我的身體是我的 ,身體有自主,所以我有感覺,感覺是手指的力道,我是憑 感覺,而不是臆測。我交過男朋友,所以有經人以手觸摸臀 部的經驗,當然知道這種感覺,案發當天因爲穿著很薄的一 件式洋裝,所以感覺出來是人類的手,那個力道是很明顯地 滑到左邊,連貫的,比滑還要再深一點,是被捏跟滑之間的 感覺,不是不小心,如果是路人不小心,是輕輕的,會揮過 去。我曾有走在路上遭別人不小心以物品觸碰過臀部的經驗 ,這與本案的感覺非常不同,不小心碰到的感覺是會很快, 或者是一個小角,並不會是一個手掌的感覺。
③當時我第一個反應是「你在做什麼(臺語)」,被告沒有回 答,就上下打量我,我說「你在看什麼(臺語)」,被告就 說「你沒看我,怎麼知道我在看你(臺語)」,然後被告雙 手舉起來就要打我了。
④乙女看不到被告摸我臀部,因爲乙女是面對著我,乙女是看
我轉過去大叫。
⑤被告摸我屁股後,我有進入金鷹銀樓店內,因爲感覺被告要 打人,裡面有陳周榮及陳世麟二位老闆,我就去跟他們講, 他們也有去勸阻被告。我進去金鷹銀樓時,很慌張,說我被 騷擾,被摸屁股。老闆有出去處理,我在店內,有用手機拉 近鏡頭之方式錄影蒐證。有聽到老闆說「好啦,你不要對人 家這樣,你這樣算騷擾,到時候會被告、被打,你倒楣,一 個老闆不要這樣對女孩子,你酒喝了就趕快回去,不要這樣 啦(臺語)」。
⑥案發時不認識被告,被告摸我屁股之前,跟金鷹銀樓負責人 或職員都不認識,也沒有什麼不愉快或糾葛。
⑦案發當天我馬上報警,請警察來處理,警察來的時候問發生 什麼事,我說「被騷擾,然後他酒身上都是…,被告一直盧 ,不走」,後來警察就說「你要不要提告」,我想一想乙女 要訂婚了,我要怎麼提告,我說「沒辦法抓他嗎」,警察說 「如果你們提告,我們就有公權力抓他,我們現在很忙,我 幫你擋著他,要不要先離開」,後來警察也不讓我們有敘述 的時間,因為警察很忙,趕著走。我認爲我向警察說騷擾即 包括被告摸我屁股。我於6月16日提出告訴,是因為整件事 情,我隱忍在內心裡面,再加上乙女一直跟我說被告去銀樓 一直鬧事,我會覺得很愧疚的是,銀樓是保護我的,被告騷 擾我,我跑進去銀樓,變成被告一直去鬧事。
㈡證人即甲女之妹乙女先後證述如下:
⒈106年7月3日偵訊時證稱如下(偵字卷第18頁): 106年5月20日我有在現場,我坐在機車上,我跟姊姊講話討 論訂婚的事情,當時我姊姊站在我前面,我們2人面對面, 我姊姊背對騎樓,我們當時在愛三路29號我工作銀樓的騎樓 旁邊講話。當時我看到一個人走過來,很靠近,有酒味,我 姊對那一個人說你在幹什麼,但是因爲我跟我姊面對面,我 沒有看到那個人對我姊做什麼,後來那個人也很兇,他作勢 要打我姊,還說不然想怎樣,我後來站到中間,我姊姊怕我 受傷把我拉開,那個人還是很兇一直罵,還很靠近,還用台 語髒話,之後我們趕快回到店裡,我姊姊告訴我被告剛剛摸 她屁股。我沒有看到被告摸我姊姊屁股,但是被告有從下看 到上的打量我姊姊的身體。自從這件事情之後,被告每天都 到我工作的店。
⒉106年9月21日偵訊時證稱如下(偵字卷第29頁): ①案發當天,在我們旁邊走的人沒有很多,是過馬路的人比較 多。
②當時我和我姊姊面對面聊天,背對人行走的地方,我坐在機
車上,面對萊茵河店的門口。
③從我的視角,被告是從我的左手邊走到右手邊,至於他走到 騎樓哪邊我沒有注意,後來我聽到我姊說「你在幹嘛」,我 才有注意到這個人走過去,我當下沒有看到被告的手。 ④依照當時現場人潮來說,不可能是不小心碰到,因爲當下只 有我們3人,所以不可能是不小心碰到,是被告後來要打我 們,才開始有人行走。
⒊106年12月20日審理時證稱如下(原審卷第93頁背面~102頁 ):
①案發當天,我在金鷹銀樓旁邊外面的騎樓下,我坐在機車上 跟甲女講話,甲女當時是穿著一件連身長裙,我有看被告經 過,被告經過時附近沒有其他行人,被告一經過,甲女就回 頭說「你幹什麼」或「你在衝瞎(臺語)」,我還搞不清楚 被告是什麼人,被告就要打人,當下我看不到被告摸甲女的 臀部,因爲我面對甲女,而被告是從甲女後面經過,從我的 角度,被告經過,然後甲女回他「你幹什麼」,上面我是看 不到,身體是被擋住,也沒看到被告的手動情形。甲女說「 你看什麼」後,被告就手舉起來要打人的樣子說「你沒有看 我,怎麼知道我在看你(臺語)」,然後我看被告這樣子, 我怕被告不知道要幹麻,所以就擋在中間。
②我跟甲女要進去金鷹銀樓時,甲女就告訴我說被告摸她屁股 ,我們很慌張,店內老闆就說「你們怎麼了」,我就說「被 騷擾,然後他又跟過來」,甲女有說「就是被騷擾」及「被 摸屁股」,老闆陳周榮有出去規勸被告,老闆陳世麟留在店 內勸被告說「你不要摸別人屁股(臺語)」,或者「你摸別 人的屁股,你會被人家告(臺語)」。
③警察到場的時候,甲女有說被騷擾,因爲我認爲跟警察講騷 擾,警察就會懂。當天警察好像好忙,甲女就說被告騷擾我 們,可不可以抓他。警察就說「你要對他提告嗎」,甲女說 「那當下的現在你們不能抓他嗎」,因為甲女想說我要訂婚 了,警察說「如果沒有對他提告,我們沒有公權力抓他,而 且我們現在很忙,你希望怎麼處理」之類的,警察說「不然 先把他擋著,讓你們先走」。
㈢證人陳周榮(金鷹銀樓二老闆)於原審106年12月20日審理 時證述如下(原審卷第102~109頁):
⒈106年5月30日下午1時10分許,我人在店裡,甲女來找乙女 談乙女訂婚的事,在隔壁機車旁聊了很久,我記憶力不太好 ,只知道甲女很驚恐,講話突然很大聲,有點咆哮,講的內 容忘記了,甲女是對被告講話。我走出去到騎樓,看見甲女 開始蒐證,然後打110報警,我有跟被告講2、3句話。
⒉應該是甲女先進來銀樓,忽然間跑進來,我再出去,不記得 甲女、乙女是一起進來,還是其中一個先進來。只記得進來 的人講話非常大聲,情緒不穩定,本來是笑嘻嘻的,沒有講 被性騷擾跟摸屁股,她只是很不舒服。當下我沒有問甲女, 因爲我跟她不熟,不敢問乙女,因爲是女生的事情。 ⒊因爲甲女感覺不舒服,所以我出去,讓她稍微安心一下,出 去排解規勸一下被告,我有規勸被告2、3句,內容是「她是 女生,你不要這樣」,「不要騷擾女生」。
⒋女生跑進來,因爲她也不認識被告,我有問當事人認不認識 他,我有問當事人,她說完全不認識,乙女也說不認識,然 後我就儘量站在她們中間。
⒌本來甲女、乙女姊妹很高興在外面談她們的事情,我們也不 會去干擾她們到底講什麼,是後來甲女很不舒服跑進來,有 一點情緒,比較高漲,因爲妹妹是店員,我們要稍微關切一 下。當時我哥哥即證人陳世麟有在店內。證人甲女不舒服的 對象就是被告,有指責被告,但指責的內容忘記了。警察到 場時,我也有在場,但是由甲女自己跟警察談。 ⒍印象中乙女進來也沒有講甲女被摸屁股的事。印象中甲女進 來是說被騷擾,沒有說被摸屁股。
⒎今天法院勘驗的案發後當天錄影光碟,有錄到我跟被告說「 不要騷擾人家,不然人家告你,你倒楣(臺語)」。 ㈣證人陳世麟(金鷹銀樓大老闆)於原審106年12月20日審理 時證述如下(原審卷第109~114頁):
⒈案發當天我在金鷹銀樓裡面,甲女及乙女在愛三路31號前談 事情,她們2人聊天地點距銀樓的大門差不多5公尺,我沒有 聽到她們的聲音。甲女先跑進來,乙女再進來,一前一後, 相隔幾秒鐘。甲女進來的時候,表情很驚慌,我問她,她說 被欺負,被摸屁股。證人陳周榮就出去跟被告說「你性騷擾 ,你知道嗎?」,向她道歉就好了,就把事情了了。是甲女 報警,警察來了我沒有向警察說甲女被摸屁股,只說甲女被 欺負,因爲是女孩子,這個很難講。
⒉甲女進來時有說被欺負了,乙女就說甲女被摸屁股,我就說 「你性騷擾」,我看外面,被告正好在門口。甲女跑進來, 我跟她在講話,證人陳周榮就擋著,不然被告就要進來店內 ,證人陳周榮就出去處理,我一直在店內。
㈤原審於106年12月20日當庭勘驗甲女提供之案發後當天錄得 之影片,並製有如下勘驗筆錄(原審卷第89頁背面、90頁) :
⒈檔名:影片1
⒉勘驗結果:
時間長度1分19秒,穿白色衛生衣、斜揹背袋的一名男子( 被告稱該名男子是其本人)站在金鷹銀樓的騎樓,被害人講 「現在就在照你了,你要幹麻,你講(臺語)」,這名男子 就比「噤聲」(手比1),被害人講「我等一下叫警察來, 你繼續盧」、「你在(再)繼續,現在都在錄你了」、「人 家現在在做生意喔」,有一名男生(證人陳周榮稱該名男子 係其本人)說「你被人打時,被人家告,你是給衰的(臺語 )」、「你酒喝完趕快回去(臺語)」,一名男子(證人陳 世麟稱該名男子是其本人)說「酒喝一喝趕快回去(臺語) 」,被告說「你叫我回去,我就回去,我算是什麼三小(臺 語)」、「我站在這邊有事情嗎(臺語)」。被害人講「報 警、報警」,被告有點菸、抽菸的動作。
㈥原審勘驗證人乙○○提出之處理本案密錄器光碟,並製有如 下勘驗筆錄(原審卷第141頁背面~144頁背面): (內容時間起迄:106年5月20日下午13時55分43秒至2時1分 35秒)女生C(綠上衣,按即甲女母親):他要動手啊,他 剛就是要動手啊。
被告:喂。
警察(乙○○):你要告他性騷擾嗎還是怎樣?還是希望把 他趕走就好了?
女生B(咖啡、黑條紋上衣, 按即甲女):把他帶走。 警察(乙○○):帶走就好了。
女生B:你看(拿出手機)。
被告:這公共人行道,她憑什麼趕我走?
警察(乙○○):不是憑什麼趕你走,你人站在這邊,覺得 你不舒服嘛。
男生A(淺藍色衣服):人行道,你不能騷擾其他人啊。 警察(乙○○):你在這邊也不能擋到人啊,你也不能騷擾 路人對不對?
被告:我騷擾誰?
警察(乙○○):好啦,我現在請你離開好不好,不然我帶 你回去派出所,你要嗎?
被告:可以。
警察(乙○○):你要回去派出所?
被告:要。
警察(乙○○):真的嗎?
被告:她們一起走。
警察(乙○○):她們一起走幹嘛?
被告:她告我什麼性騷擾,胡說八道。
警察(乙○○):你要不要離開啊?你要不要離開?
被告:我不離開,可以嗎?
警察(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丙○○):啊你 在這邊要幹嘛?
警察(乙○○):你在這邊要幹嘛?
被告:抽菸啊。
警察(乙○○):抽菸喔?啊你抽完要幹嘛?
被告:看人家在「熱鬧(臺語)」。
警察(乙○○):然後呢?
被告:繼續站啊。
警察(乙○○):繼續站!阿你要站多久?
被告:那個是我的人權。
警察(乙○○):我現在問你嘛。
被告:那我的事情啦(臺語)。
警察(乙○○):你要回答我啊,我現在問你。 被告:我為什麼要回?那是我的自由(臺語)。 警察(乙○○):我問你要站多久而已,我有問你什麼嗎? (臺語)
被告:我不能,我可以站多久你跟我說嘛(臺語)。 警察(乙○○):我怎麼知道你要站多久,對嘸?所以我要 問一下啊(臺語)。
被告:那我的事情,可以嗎(臺語)
男生A:你的自由不能妨礙到別人,你要什麼自由都可以( 臺語)。
警察(乙○○):好啦好啦,我們處理就好了,好嘸? 被告:啊你處理得到?你站在旁邊啦,干你什麼事情,我不 可以站這裡嗎?(臺語)
警察(乙○○):你可以啊。
被告:可以嗎?我現在請教你,我可以站在這裡嗎?(臺語 )
警察(乙○○):可以啊,可是你也不能騷擾別人啊,對不 對?
被告:沒有。
警察(丙○○):你沒事騷擾別人幹嘛啦?
被告:蛤?
警察(丙○○):你沒事騷擾別人幹嘛?
警察(乙○○):人家覺得你影響到別人做生意了,不行嗎 ,對不對?
被告:我又沒有吵人(臺語)。
警察(丙○○):你沒給別人吵。
警察(乙○○):你沒吵,我會來嗎?你就是...(臺語)
警察(丙○○):啊她手機裡面怎麼會有影片? 警察(乙○○):你就是…(臺語)
被告:她可以提告。
警察(乙○○):我們現在是…
被告:她可以提告,OK。
警察(乙○○):好啦,你喝酒就趕快回去休息就好了(臺 語)
被告:我有喝啦。
警察(乙○○):你喝多少?喝什麼?高粱?
被告:啤酒啦(臺語)。
警察(乙○○):幾杯?幾罐?
被告:不知道啦(臺語)
警察(乙○○):你有騎車嗎?
被告:沒有。
警察(乙○○):你怎麼來的?(臺語)
被告:我走路來的(臺語)
警察(乙○○):你住哪裡?(臺語)
被告:我不知道(臺語)。
警察(乙○○):你不知道?你自己住哪裡你不知道?(臺 語)
被告:不知道(臺語)
警察(乙○○):真的嗎?(臺語)
被告:嘿(臺語)
警察(乙○○):你是遊民嗎?
被告:蛤?
警察(乙○○):你遊民?
被告:你看我穿拖鞋。
警察(丙○○):這有打110?
警察(乙○○):我不知道耶。
警察(丙○○):他不是有報案?
警察(乙○○):應該是啊。他們是裡面店家的人嗎? 被告:差不多啦,差不多要跟遊民同級了啊(臺語)。 警察(乙○○):你有帶證件嗎?(臺語)
被告:有。
警察(乙○○):讓我看一下好嗎?(臺語)
被告:好。有啦。
警察(乙○○):乖乖的讓我看一下。
警察(丙○○):啊你沒地方住喔?
被告:那我的事情(臺語)
警察(乙○○):還是我們要送你回去?(臺語)
被告:不用。(臺語)
警察(乙○○):不用嗎?(臺語)
被告:不用。
警察(乙○○):真的?(臺語)
被告:這健保卡、雙證件。
警察(丙○○):他的戶籍掛在北投勒。
警察(乙○○):真的喔。你從北投來的喔?(臺語) 被告:我不知道啦(臺語)。
警察(乙○○):你不知道,你自己喝酒不知道。(臺語) 被告:我不要跟你說啦。(臺語)
警察(乙○○):沒啦,我跟你聊天一下啊,這樣好不好, 我跟你聊天一下啦。(臺語)
被告:我不知道啦(臺語)。
警察(乙○○):幫我回答一下。
警察(丙○○):回答。
(警察無線電:阿你們那邊啦,把那個處理完啦,先趕快處 理完啦,不要再跟他聊天啦,等一下請雅農幫我去見110的 違停啦,孝二、孝三、忠二、忠三路段啊,孝二、孝三、忠 二、忠三路段啊,警察過去幫忙趕一下,阿你趕快回來所內 ,有案件要你處理)。
警察(乙○○):收到,收到。
警察(丙○○):他是叫你回去還是叫我回去。 警察(乙○○):叫我回,他叫你去處理圍(違)停,我要 回去處理案件。
警察(丙○○):是喔。
被告:要還我喔(臺語)?
警察(乙○○):嘿阿,還你啊,我抄好了。好啦,你快回 去啦,我要去忙了,好不好(臺語)。
被告:好啦,我知道了(臺語)
警察(乙○○):不要再讓我來了,拜託一下(臺語) 被告:他要報案,我奈知(臺語)
警察(乙○○):你就,你就是(臺語)
被告:我站在這裡,我也(臺語)
警察(乙○○):這樣我請你先離開好不好,你如果酒醒再 來,我就沒意見。
被告:我這支菸吃完就走,可以嗎?好不好?(臺語) 警察(乙○○):你安靜在那邊吃就好(臺語) 被告:好,這樣可以呴,歹勢啦(臺語)
警察(乙○○):你們是裡面的?
女生A(全身黑衣服,按即乙女):我是員工。
女生B:我是他的姊姊(指旁邊穿全身黑衣服女生A)、媽媽 (指女生C旁邊穿綠衣服的女生),阿我們剛剛三個在 那邊講話,然後過去就一直「我沒醉,我沒醉(臺語 )」,然後就開始騷擾,「安怎、看啥(臺語)」。 警察(乙○○):我覺得你們先離開好了,因為我們也不可 能叫他走,你們先離開好不好,因為我還有別的事情 要處理,我沒辦法一直待在這邊。
女生C:我們是怕他跟蹤我們。
女生B:那你們要不要把他載走。
警察(乙○○):沒有,我們沒有權力載走他,他又沒有怎 麼樣。對啊。
女生C:好,謝謝。
警察(乙○○):那我們現在幫你掠陣一下,你們趕快離開 。
女生C:好好好。
被告:好啦,我先來走(臺語)。
警察(乙○○):要走了嗎?
被告:我要來走了(臺語)。
警察(乙○○):你要走了嗎?你要從哪裡走?(臺語) 被告:吃菸啦,不要讓你為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