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569號
TPHM,107,上易,569,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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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祝文定



選任辯護人 王炳梁律師
      楊書瑄律師
      尤伯祥律師
被   告 洪耀坤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劉建文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侯勝凱


選任辯護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
金重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7 年2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0658 號、第12227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祝文定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裔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登記變更公司名稱)之董事長,被告洪耀坤係該公司 之總經理,被告劉建文係該公司之執行副總,被告侯勝凱係 該公司之專案經理。被告祝文定洪耀坤劉建文侯勝凱 於100 年間,明知富裔公司在臺北市○○區○○段0 ○段00 000 地號土地、同段187 地號土地上規劃設計及投資興建門 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等32筆之預售建案(下稱系 爭建案),未依溫泉法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 程等規定,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取得溫泉水權,且不得自他



處分管或盜接使用,竟意圖為富裔公司不法之所有,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刻意隱瞞上開地號並無溫泉水權之 重要交易事項,將系爭建案定名為「湯富裔」,並在廣告宣 傳品上以近半版篇幅刊登「北投天然白磺泉」照片,以宣稱 配備「溫泉生技湯隨選系統」且「戶戶有溫泉」作為宣傳方 式,實則自臺北市○○區○○路000 號鐵皮屋盜接溫泉暗管 使用,另僱用不知情之銷售人員李沛婕(化名李昱萱)、員 工林端足林瑞朋等人進行銷售講習,請其等向客戶謊稱系 爭建案提供住戶溫泉使用云云,致告訴人王素貞、吳穎穎陳永和、被害人許素貞劉博文等赴接待中心聽取李沛婕等 人解說後,誤信系爭建案已取得溫泉水權,住戶可隨選天然 溫泉或科技湯使用,係坊間所稱「溫泉住宅」,因而陷於錯 誤,自100 年6 月起以高於市場行情之每坪新臺幣(下同) 54萬5,500 元均價成交,分別支付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 款項予富裔公司,因認被告4 人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 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之意圖為必要,其是否於行為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之意圖,亦即行為之初是否即心存詐意,應就整體行為過程 加以觀察。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 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 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 旨參照)。




三、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 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 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 同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 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4 人涉有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祝文 定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洪耀坤於調 查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劉建文於調查局詢 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侯勝凱於調查局詢問時及 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吳穎穎於檢察官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永和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即告訴人王素貞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許素 貞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劉博文於檢察官偵 查中之證述、證人陳韋嘉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李沛 婕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瑞朋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 述、證人陳章維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湯富裔廣告文宣、 買賣契約書、隱隱湯呂之網頁列印畫面、雜誌介紹、臺北市 政府產業發展局105 年6 月1 日北市產業公字第1050063270 0 號函暨會勘記錄、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5 年6 月14日北市 水陽明營字第10531199700 號函、臺北市○○區○○路000 號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之查詢資料、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4 年 3 月20日會勘紀錄、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5 年6 月15日北市 水陽明營字第10531221400 號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5 年 6 月29日北市水陽明營字第10531308200 號函、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溫泉過戶申請書、湯富裔答客問及補充說明、公司變 更登記表、上櫃公司公告訊息查詢、使用執照申請書、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5 年6 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67703 800 號函、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5 年6 月20日北市觀產 字第10530505701 號函、旅館業登記證,為其主要論據。訊 據被告4 人固不否認被告祝文定係富裔公司之董事長,被告 洪耀坤係該公司之總經理,被告劉建文係該公司之執行副總 ,被告侯勝凱係該公司之專案經理,富裔公司於100 年間在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 地號土地、同段187 地號 土地上規劃設計及投資興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 號等32筆之系爭建案,並未申請溫泉開發,亦未申請溫泉水 權,且未向該地所處新北投溫泉區之溫泉取供事業即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申請成為與該處有溫泉供應關係之用戶,亦即並 無天然溫泉,且告訴人王素貞、吳穎穎陳永和、被害人許 素貞、劉博文均係於系爭建案之預售階段,分別於如附表編 號1 至5 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價格,向富裔公 司購買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房地,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 取財之犯行,被告等之答辯如下:
㈠被告祝文定部分
⒈被告祝文定辯稱:伊的工作是對外代表公司,所有都是以合 約為準,不可能去認識告訴人,也不可能做違反合約的任何 事情,當初湯富裔產品定位,明確是售後回租經營旅館,並 保證兩年投報,每年3.5%的投資報酬,是投資型的理財產品 ,且本人多次明確表示,因本案無溫泉水權,為日後經營旅 館著想,要求公司的生技部分為本案開發專屬並有專利之生 技湯,此產品設計讓投資人享有最大優勢,可以轉售、收租 ,又可以享受,從本建案簽約至興建、交屋、經營旅館期間 ,購買湯富裔產品之投資人,均無任何不滿反應,在售後回 租租約到期時,因有少數投資人不再願意續租,所以公司依 約現況返還於購買人,在湯富裔租約期滿返還給投資人後, 因房地產景氣下滑,投資人不願意承受風險而想退戶,依約 本公司無法接受處理,無奈投資人最後用假溫泉住宅之名提 出控訴,讓本人與公司蒙上詐欺惡名,造成信譽上難以彌補 之重大傷害等語。
⒉被告祝文定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祝文定劉建文、洪耀 坤,與告訴人均無實際接觸,故起訴書稱被告祝文定等人利 用不知情之銷售人員,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是間接正犯,故 本案犯罪是否成立在於被告即公司管理人員如何跟銷售人員 說明建案內容;銷售人員有無按照接收的不實資訊向買受人 說明內容;資訊是否實在。湯富裔本身就是投資型商品,一 開始就不是賣溫泉宅,按文宣資料,強調是公寓式酒店,從 未說過湯富裔是住宅,侯勝凱是該建案的設計規劃者,因為 湯富裔是投資型商品,不是要賣住宅,所以吸引到的客群主 要都是投資客,包含本案5 位告訴人,因為這是投資型商品 ,自始沒有溫泉的規劃,所以廣告文宣大篇幅強調售後回租 兩年,保證3.5%的年報酬率還有生技湯,告訴人不斷強調是 相信了現場銷售人員的如簧巧舌,廣告文宣也騙了他,文宣 從未說過湯富裔是溫泉住宅,DM說明的是「收益式的酒店式



公寓」、「酒店式公寓VS公寓式酒店,是一個收益型的公寓 式精品酒店」,每份廣告文宣也都強調是生技湯,要讓陽明 山溫泉排名重整,故「湯」說的就是生技湯,文宣強調「打 造養生湯療新聖地」,是新的,不是舊的,在此脈絡下瞭解 湯富裔,自始就是因為沒有溫泉,所以規劃了生技湯,「溫 泉生技湯隨選」說的是有4 種生技湯可供選擇,所謂北投天 然白磺泉,是在說明北投的天然環境,是表示本建案座落在 北投,當地有白磺泉,住在湯富裔可以享受生技湯,也可以 到附近公共浴池或旅館享受白磺泉,湯富裔提供多種選項, 說明僅此而已,接管部分,與當初規劃完全無關,本案是在 100 年5 月開賣,於此之前全案已經規劃好,開賣後,因為 基地太小,公司希望擴大開發,故在隔壁溫泉路147 號買下 土地,將來能做整體規劃開發,剛好這邊有接溫泉管可以供 應溫泉,故147 號有溫泉管這件事,對湯富裔建案及廣告內 容,其實都不會有影響,剛開始公司因為不知道自來水事業 處營業章程有記載禁止分管,而此處接管供應給旅館使用, 讓旅館增加競爭力,旅館內有天然溫泉及生技湯,當然會更 強,接管部分嚴格來說也不是違法,是違反自來水公司的營 業章程,只是私法上的違約行為,所以富裔公司對147 號這 塊土地上有溫泉管,看待的態度是,將來經營溫泉旅館時, 可以接過來使用,但這是溫泉旅館的配備,與湯富裔的買賣 契約內容無關,銷售人員也都清楚,只限於旅館使用,之後 不作旅館、買受人要收回自己住了,要跟146 號所有人即富 裔公司洽議,才能繼續供應溫泉,故之後於成屋銷售階段, 成屋版契約中,有特別載明此點,以上為富裔公司對湯富裔 所做之規劃,富裔公司也有按此規劃跟銷售人員說明,公司 有告知銷售人員銷售重點是「回租兩年,保證年報酬率3.5% 」,富裔公司也有明確告知本案沒有天然溫泉,會以生技湯 取代溫泉,公司清楚告知銷售人員以下三點,沒有溫泉管 ,接管僅限旅館經營期間,富裔公司提供的是生技湯, 銷售的是投資型物業,故富裔公司沒有告知銷售人員任何與 事實不符之資訊,又銷售人員跟客戶說明之部分,陳永和於 原審審時自己承認,李昱萱銷售時有跟他說要售後回租兩年 ,保證租金3.5%,回租時是做旅館、飯店式經營管理,王素 貞陳稱林端足跟他說明建案時,有說過售後會回租給建商作 旅館,吳穎穎於原審時證稱,湯富裔跟她之前買的天月是不 一樣的,天月是溫泉住宅,湯富裔是先住宅,由住商變成旅 館,租約也不一樣,還特別強調李昱萱跟她說將來建商經營 旅館,就很像經營三二行館,劉建文稱售屋時,侯勝凱已經 跟他說將來要回租、要經營旅館,故本案是投資型物業,公



司保證回租兩年,經營精品公寓式酒店,可以坐領3.5%租金 報酬,這是本案最重要交易資訊,銷售人員在現場均有告知 買受人。有無溫泉部分,李沛婕侯勝凱均明確證述有告知 消費者建案提供的是科技湯,故本案第二重要的銷售資訊「 沒有溫泉,要提供生技湯取代溫泉」,銷售人員都有如實告 知消費者。接管部分也有據實告知消費者不續租收回後要再 想辦法,不保證可以繼續用,現在接管只是提供給旅館使用 ,消費者都很清楚,故即使買賣、回租契約均無提到溫泉部 分,他們還是願意簽約。本案交易上重要之點,銷售人員均 據實告知,也沒有利用銷售人員,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公 司讓他們在預售屋現場誤信有天然溫泉、有接溫泉管、有溫 泉泡腳池,然接管時的發包估價單,估價日期是102 年11月 30日,102 年年底才發包確定要接管,本案預售階段是100 年,相距兩年,103 年開始施工,並非於100 年預售階段就 接管讓消費者誤用信有溫泉,銷售人員並未告知不實資訊, 本案消費者根本沒有被詐欺。溫泉並非本案契約內容部分, 且本建案的建照、使用執照,均已明示本案非溫泉住宅,是 普通集合住宅,並作為買賣契約附件,告訴人均無異議,契 約本身或契約附件,均告知本案不是溫泉宅,告訴人也是簽 約並辦理交屋付款,富裔公司當初就是賣投資型商品,所以 他們只關心能不能收到錢,之後會產生爭議,也是因為他們 收的錢變少了,即續租問題,兩年租約期滿前,富裔公司發 函給消費者詢問是否續租,除吳穎穎外,大家都勾選有意願 ,續租條件部分,原本契約是保證兩年3.5%,兩年期滿後, 富裔公司想要調降為2%,紛爭因此而起,辦理續租的法務人 員楊麒鍠於民事庭證稱,買受人在意的都是利率很低,都沒 提到溫泉,本案在被自來水公司發現違反營業章程分管並被 斷管後,旅館只能提供生技湯了,然而告訴人等在提告前, 也沒有針對天然溫泉一事提出過任何主張,洽談續租時,也 只在意租金高低。詐欺說法純屬虛構,只是告人的理由,告 訴人現在說斷管是騙人的,起訴後,告訴人擬出新說詞,陳 稱被告明知營業章程不允許分管,還接管讓他們誤以為有天 然溫泉,所以這是詐術,但公司內部沒人知道分管違反自來 水營業章程,涂軒軒、侯勝凱也都證述過,大家都覺得合法 ,他們銷售時也特別說到,這是將來要給旅館用的,開始經 營旅館時也確實如此做,所以接管部分在告知消費者的資訊 ,完全是如實告知,假設湯富裔買賣契約真有約定賣方要提 供天然溫泉,那也只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債務糾紛,並非刑 事上詐欺,然本案一開始就說明是接管給旅館使用,之後也 確實如此,故並非起初就不打算給付之類型,湯富裔之基地



,雖然在興建時沒有溫泉管,但只要自來水事業處開放申請 後,申請獲准即可提供溫泉,是可以接溫泉管的,所以也不 是非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在原審快終結前,自來水事業處有 開放申請,湯富裔有一個住戶去申請也被獲准,公司曾問過 告訴人等,是否由公司幫忙申請溫泉,但他們不要,可知溫 泉並非為本案買賣契約之內容,接管也非供應溫泉唯一方式 ,所以即便認定本案是溫泉宅的買賣契約,沒有溫泉也只是 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沒有詐欺問題。本案為何會有這麼多 告訴人提告,是因為奢侈稅兩年期滿後,景氣還是沒上來, 告訴人他們脫手不容易,最快的方式就是希望建商買回去, 告訴人在民事庭上的主張,也是希望解約由富裔公司原價買 回,本案就是典型的以刑逼民等語。
㈡被告洪耀坤部分
⒈被告洪耀坤辯稱:這個案子在開始規劃的時候,就已經知道 沒有天然溫泉,所以整個銷售的重點是「包租3.5%、投資二 年」,整個廣告文宣從來強調的都是3.5%的包租,也沒有說 有提供天然溫泉,當時伊擔任總經理,沒有跟所有客戶有直 接接觸,伊等在銷售講習也講得很明確,這個建案中大部分 客戶應該也是抱此投資心態來買房子,可是兩年包租期滿後 ,因為景氣較差,有調降一點包租的利率,32戶中有26戶都 同意續租,只有少數一、兩戶不願意續簽,因此導致案子無 法繼續,破局後,告訴人開始號召大家來訴訟,並要求原價 或加價買回等語。
⒉被告洪耀坤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本案與告訴人有過接觸的人 為,李沛婕、涂軒軒、林端足林瑞朋杜光漢,其中李沛 婕是本案房屋賣最多的,約5成,也跟告訴人接觸最多,就 溫泉部分,李沛婕於偵查中已證稱該塊地沒有溫泉,也沒有 打算接溫泉管,因為該塊地本身沒有溫泉管,所以本身也沒 有溫泉可以做,在銷售講習時,祝文定說北投是屬地主義, 必須那塊地有溫泉管線才能取溫泉,戶戶有溫泉指的是科技 湯,至於接管部分是經營飯店時使用等語;於原審時亦證稱 :公司銷售階段說的很清楚,湯富裔建案售後回租兩年是為 了經營旅館,經營旅館期間會研發科技湯,會接管供旅館使 用,伊也是秉持跟公司所簽合約的精神所述等語,涂軒軒於 偵查時亦證稱侯勝凱或其他被告有跟伊講過湯富裔這塊地本 身沒有水權,二期接管過來供應湯富裔建案溫泉,目的是要 經營旅館使用等語。林端足於原審時證稱:伊本來就知道湯 富裔建案的地沒有溫泉水權,伊跟王素貞說明時,有跟她說 我們會做科技湯,會有養顏美容,因為這個案子,之前伊就 知道沒有水權,伊講泡湯,不是講天然溫泉,可是伊沒有講



天然溫泉,我是說可以泡湯,可以包租兩年,然後當旅館股 東等語。林瑞朋於偵查時證稱:當時有跟客戶說周邊是北投 白磺泉,並非說建案是北投白磺泉,伊等跟消費者講過當時 那塊地並無溫泉,但公司有生技部門,所以有生技湯,浴室 裡面會有兩個水龍頭科技湯,分別是不同種類的科技湯等語 。杜光漢於原審證稱:本案有關的是「買賣雙方隨同本約簽 訂之租賃契約屆期前,社區溫泉水係由賣方負責向鄰地權利 人接管借用以經營旅館,租約到期後社區如有繼續使用之需 要,應由社區自行向鄰地權利人借用,賣方不再負溫泉水之 保證責任」,說明的很清楚,且此條項就在簽名正上方,不 可能沒看到,客戶基本上希望趕快交屋,飯店能夠營運,所 以在這部分都有跟客戶說明,經過解釋,客戶都能接受,接 受以後就同意撥款,所有32戶都由伊處理,其中吳穎穎就來 看過,兩三組客戶去看過,侯勝凱沒有說過公司無限期供應 天然溫泉,建物現況確認書第17項中記載租期屆滿由管委會 自己去處理溫泉問題,這個情況,有事先跟客戶說的非常清 楚等語,由前述證人所述可知,被告等在銷售講習時,均告 知銷售人員系爭建案並無天然溫泉;銷售人員於銷售時,亦 曾告知客戶該建案沒有天然溫泉;自鄰地接管是供經營旅館 使用;出租予公司經營會館,租期屆滿,由住戶與地主另行 洽商。綜上所述,被告等並未指示銷售人員向客戶謊稱系爭 建案可提供天然溫泉供住戶使用,銷售人員亦未向客戶謊稱 系爭建案有天然溫泉,沒有間接正犯問題,被告洪耀坤並無 任何詐欺犯行等語。
㈢被告劉建文部分:
⒈被告劉建文辯稱:伊並沒有參與預售期間的銷售,這個案子 跟伊是沒有關係的,伊是在102年4月才接觸本案,因為當時 已經有跟旅館業者簽約,旅館業者是希望伊等能夠提供溫泉 ,伊等才從鄰地引接溫泉管,該鄰地當時也在申請建照,也 屬於伊等公司當時要開發銷售的個案,因為有這個動作,所 以需要在成屋版的買賣契約中,將整個事實載述於其中,該 契約內其實都有清楚載明溫泉的使用限制,載明主要是要符 合內政部規定,以及避免跟客戶的糾紛,所以都會記載清楚 ,續租協議書告訴人他們都有簽、也有看過,若推說不知情 ,實在說不過去,故可證明伊沒有詐騙行為與事實;106 年 11月時,自來水事業處公告開放民眾申請溫泉水管,這些住 戶雖然都不願意繳納管理費,伊等公司於106 年10月28號有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告知客戶開放申請溫泉的資訊, 但告訴人沒有積極申請,其中一位住戶有來請伊等幫忙,此 位住戶沒有提出告訴,伊等也協助他申請,目前也已經取得



溫泉水管的權利,故溫泉管只要去申請都會有,惟告訴人根 本不想申請溫泉,本案在公司立場,已經完成交付買賣標的 ,回租期間也完整交付兩年租金,並返還租賃標的物,根本 無詐欺事實等語。
⒉被告劉建文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劉建文於99年至101 年 間,是負責集團內另一個建案「湖水裔」,所以被告劉建文 於99至101 年間,都在內湖的湖水裔,並無參與本件湯富裔 預售期間之銷售案,在湖水裔時,劉建文手下兩個最重要幹 部,一為專案經理人侯勝凱,一為銷售人員李沛婕,因為湖 水裔已經銷售的差不多了,故侯勝凱先被調到湯富裔做專案 規劃設計,開賣以後,李沛婕又從湖水裔調到湯富裔,李沛 婕就賣了5 成,被告劉建文沒有參與湯富裔的預售,之後涂 軒軒、侯勝凱李沛婕來了之後,已經賣掉8 成湯富裔,富 裔公司於銷售湯富裔建案時,沒有施用詐術,沒有隱瞞任何 不實情事,完全據實以告,合約上也是按照實際狀況訂約, 對於承購戶所問之問題均據實回應,沒有施用詐術,已據銷 售人員及告訴人於偵審中均已說明清楚,按筆錄記載,銷售 人員銷售期間告知消費者湯富裔沒有溫泉水權,需要用溫泉 時,要從鄰地接過來,且於102 年4 月時,被告劉建文回來 公司任職負責成屋銷售時,為了符合現實狀況,在成屋版契 約上特別加註,社區溫泉水是由賣方負責向鄰地權利人接管 借用以經營旅館,租約到期後,社區若有繼續使用之必要, 應由社區自行向鄰地權利人借用,故在成屋版買賣契約上均 載明清楚,都是根據實際狀況訂約並履約,沒有施用詐術或 隱瞞情事,自難構成詐欺罪,況告訴人陳稱,之後在旅館規 劃經營期間,有一戶之後不再繼續委託經營,產生契約上爭 議,然這是旅館規劃經營期間的事項,是單純契約爭執事項 ,且富裔公司也從未說過要保證給予天然溫泉,故與本件預 約期間的詐欺事實毫無關聯。106 年底北投開放溫泉申請, 當時有很多人去申請,富裔公司也告知告訴人可以一起申請 ,但他們都不申請,只有一戶去申請,按其核准之優先順序 ,營業用第一優先,第二順序是集合住宅,該次申請案中, 凡營業用,集合住宅用,全部核准,只有某些特殊情況,可 能是公司用、非集合住宅,他們是取得遞補權利,故若當時 告訴人去申請該次溫泉水權,將會全部被准許,因為都是在 優先順序中,本件告訴人製造很多假象,要以刑逼民,實際 上沒有根據,且富裔公司於買賣過程中,沒有施用詐術、沒 有隱瞞資訊,不符詐欺罪要件等語。
㈣被告侯勝凱部分:
⒈被告侯勝凱辯稱:當時伊是此建案的專案經理,上班地點就



在接待中心,這個案子在銷售前、銷售中,伊都已經跟所有 的銷售人員說這個案子是明確沒有溫泉,伊等並沒有溫泉的 水權,在銷售的過程中,伊沒有接觸客戶,沒有做直接的銷 售行為,而陳永和說伊有坐在他旁邊對他遞名片,按他原審 所述,他已經要買了,在談優惠贈品時,才有這樣的事,伊 並沒有要詐欺的意思及行為,於銷售期間,伊沒有要求銷售 人員跟客戶說戶戶都有溫泉,公司有關建案所有事情,都會 在會議上跟大家溝通發佈,確實有銷售人員反映部分客戶因 為沒有溫泉而不滿,這也證明伊等是很實在的跟客戶介紹這 個案子,至於公司有無買溫泉土地,此事根本不是伊能決定 等語。
⒉被告侯勝凱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湯富裔基地沒有溫泉水權, 被告侯勝凱是專案經理,於銷售案規劃時,已經建議公司用 生技湯代替溫泉,於銷售期間,公司在湯富裔基地旁邊有溫 泉水權之土地,被告侯勝凱是此時才知道這塊溫泉地,但事 實上被告侯勝凱也沒有向銷售人員要求必須跟消費者說有提 供天然溫泉,從原審告訴人及銷售人員之證述觀之,湯富裔 建案之預售均由銷售人員對客戶做接待與介紹,非由被告侯 勝凱所為,被告侯勝凱並無施行詐術之行為,證人劉博文於 原審時雖然證稱,其由被告侯勝凱做銷售接待,惟從李沛婕 之證述及房地買賣訂購單可知,劉博文實際上是由李沛婕接 待與介紹,故其證述不可採信,告訴人會對被告侯勝凱提出 告訴,是因為告訴人於銷售過程中,確實沒有見到其他三位 共同被告,因為只有被告侯勝凱會在銷售中心出現,而對被 告侯勝凱有印象,事實上被告侯勝凱是無辜的等語。五、經查:
㈠「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103 年7 月9 日登記變更 公司名稱改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他字第2091號卷二第111 頁)。被 告祝文定係該公司之董事長,被告洪耀坤係該公司之總經理 ,被告劉建文係該公司之執行副總,被告侯勝凱係該公司之 專案經理,此業據被告祝文定洪耀坤劉建文侯勝凱於 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明確(見他字第2091號卷二 第214 至218 頁、第226 至237 頁、第260 至263 頁、第26 8 至279 頁、第283 至287 頁、第289 至298 頁、第191 至 195 頁、第201 至209 頁),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在卷可稽(見他字第2091號卷二 第111 頁、他字第2091號卷一第91頁)。又富裔公司在臺北 市○○區○○段0 ○段0000 0地號土地、同段187 地號土地 規劃設計及投資興建之系爭建案,係地上5 層、地下2 層、



共7 層32戶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等之建物1 幢 ,於99年10月8 日申報開工,於102 年3 月20日申報竣工, 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後附建築物概要表、地號表、地址 門牌清冊、臺北市建築工程申請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四第306 頁、他字第2091號卷二第165 至16 9 頁)。系爭建案並未申請溫泉開發,亦未申請溫泉水權, 且未向該地所處新北投溫泉區之溫泉取供事業即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申請成為與該處有溫泉供應關係之用戶,亦即並無天 然溫泉,有經濟部105 年6 月20日經授水字第1052020640 0 號函及所檢附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105 年6 月8 日北 水經字第10553033070 號函、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 年 6 月7 日北市產業公字第10512704000 號函、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105 年6 月28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568055900 號函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 年7 月1 日北市產業公字第10 532275500 號函在卷可稽(見他字第2091號卷二第132 至13 5 頁、第136 頁、第142 頁)。告訴人王素貞、吳穎穎、陳 永和、被害人許素貞劉博文均係於系爭建案之預售階段即 100 年間,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與富裔公司簽 訂契約,以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價格,購買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房地,付款時間詳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載,有如附 表編號1 至5 備註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稽。且告訴人王素 貞、吳穎穎陳永和、被害人許素貞劉博文等5 人於簽訂 買賣契約之同時,亦均與富裔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 將其等購買之房屋自富裔公司依房地買賣契約約定完成交屋 手續翌日回租予富裔公司2 年3 月(含裝潢期3 個月),供 經營旅館之用,有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93 至96頁、第150 至153 頁、第221 至232 頁、第315 至318 頁、第647 至650 頁、第704 至707 頁)。嗣富裔公司以系 爭建案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76之1 號、76之 2 號、76之3 號2 至5 樓、76之5 號、76之6 號、76之7 號 2 至4 樓部分,於103 年11月13日,經核准設立「富裔旅館 」,有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5 年6 月20日北市觀產字第 10530505701 號函及所附104 年3 月17日、105 年6 月6 日 聯合會勘紀錄、旅館業登記證在卷可稽(見他字第2091號卷 二第124 至131 頁)。以上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建案之文宣之記載及銷售賣點:
⒈系爭建案之長度1650公分、高度300 公分大圍板以大型字體 註明「二年包租年利率3.5 %」等語,系爭建案之廣告文宣 註明「年報酬率3.5 %二年定值包租」等語,有該大圍板圖 示及廣告文宣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扣押物節略影本卷第23頁



、原審卷一第226 頁、第27頁、原審卷一第227 頁);系爭 建案之派夾報文宣註明「年報酬率3.5 %二年定值包租」、 「公寓式酒店亞洲買盤的最愛」等語,有該派夾報文宣在卷 可稽(見調查局扣押物節略影本卷第28、29頁、原審卷一第 228 、229 頁);系爭建案之報紙廣告註明「年報酬率3.5 %二年定值包租」等語,有該等報紙廣告在卷可稽(見調查 局扣押物節略影本卷第29、30、32頁、原審卷一第230 、23 1 頁、原審卷七第197 頁);系爭建案之湯富裔說明書註明 「年報酬率3.5 %二年定值包租」等語,有該湯富裔說明書 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扣押物節略影本卷第34頁、原審卷一第 232 頁);富裔公司用於隱隱湯呂之廣告文宣註明「21世紀 國際買盤新熱點、收益型公寓式精品酒店、精裝完工售後回 租、年報酬率3.5 %、讓您的收藏多一份穩定長線增值」、 「專業精品飯店投資、包租期間免水電管理費」、「隱行館 、精品公寓式酒店、珍稀特定休閒旅館住宅用地、炙手可熱 」、「許多人,都擁有許多房子,極少人,能夠擁有自己的 精品酒店」等語,有該廣告文宣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扣押物 節略影本卷第36頁、原審卷一第233 、234 頁);富裔公司 用於隱隱湯呂之廣告報紙文宣註明「21世紀國際買盤新熱點 、收益型公寓式精品酒店」、「精裝完工售後回租、年報酬 率3.5 %、讓您的收藏多一份穩定長線增值」、「800 万觀 光人次蜂擁來臺、獨立『產權式公寓酒店』投資正夯」、「 德士通科技,因看準了休憩商用不動產未來隨著觀光旅遊來 臺人次的逐年提升,特別於陽明山麓溫泉勝地打造北市臻罕 物業- 產權式公寓酒店,並攜手專業精品酒店經營團隊合作 ,讓投資者除可獲得物業本身的增值外,又可在委託經營管 理期間兼得一、經營分紅,二、物業維護整理支出的節省」 、「通常『飯店式服務』多由一般物業公司來管理,難以做 到真正的飯店專業物管服務,僅能定義為『有管理的大樓住 宅』,當然在投資、出租等獲利效益也相對打折扣。而『公 寓式酒店』,必須從外觀立面、公共設施、平面配置到空間 機能等嚴格做起,最重要的是本身的用地性質即是屬於觀光 旅館用地、而非酒店式公寓可設在一般住宅用地,並且須受 到當地旅館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處理。這就是為何『公寓 式酒店』在地產物業中奇貨可居,趨之若鶩的原因」等語, 有該報紙文宣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扣押物節略影本卷第36頁 、原審卷一第235 頁);系爭建案之廣告文宣記載「IP產業 翹楚的德士通科技結合精品飯店團隊,讓你的資產獲利長紅 」、「導入國際飯店之物業服務系統,禮遇住戶貼心滿足需 求」、「年報酬率3.5 %二年定值包租」等語,有該廣告文



宣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七第201 頁);系爭建案之廣告文宣 註明「獨立產權公寓式酒店國際團隊管理年報酬率3.5 %二 年定值包租投資獲利穩健」等語,有該廣告文宣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七第205 頁);系爭建案之報紙廣告註明「年報酬 率3.5 %二年定值包租」、「上市櫃德士通科技跨入飯店經 營,為人生加值創造財富峰點」等語,有該報紙廣告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七第206 至210 頁)。參酌證人即告訴人吳穎 穎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富裔公司銷售人員李昱萱跟伊介紹 系爭建案不可以自住,是拿來投資的,蓋好後要回租給建商 2 年等語(見他字第2091號卷一第256 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永和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後來房子回租給建商2 年等語 (見他字第2091號卷一第260 頁);證人即告訴人陳永和於 原審審理時證述:富裔公司銷售人員李昱萱在跟伊介紹系爭 建案內容時,有說售後回租2 年,保證租金3.5 %,回租期 間拿來經營旅館,是所謂飯店式經營管理,伊在簽買賣契約 同時也簽了租賃契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410 頁);證人即 被害人許素貞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富裔公司銷售人員李昱萱 有跟伊說將來一定要由建商回租2 年經營旅館,買的人都要 回租,不能不回租給建商等語(見原審卷五第484 頁);證 人即被害人劉博文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所購買之系爭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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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