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吳曾素華
吳吉勝
許榮棋
莊榮兆
李義雄
被 上訴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 上訴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進明
被 上訴人 羅大海
馮琪晏
徐金印
嵇志勇
劉世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99年度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查
被上訴人吳文永等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本院106 年度上重訴字第5 號)。上訴人於上訴狀陳明刑事詐欺
案如仍維持原判決時,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茲刑事詐欺案業經本院維持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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