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國棟 王子鑫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慶隆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滿惠民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如允選任辯護人 張世和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夢婷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陳芃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榮富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易雅菁選任辯護人 蔡亞哲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涂國華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許富雄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矚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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