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6年度,5號
TPHM,106,上重訴,5,20181204,1

1/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永



      黃素英



      洪秀珍



      林明堂



      羅大海



前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梁懷信律師
      蔡正雄律師
被   告 李麗英



      葉明達



      韓孫珍華



      孫黛莉



      馮琪晏


      柳煦照





      田鳳雲


      陳正元



前8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中律師
      吳春美律師
被   告 羅雅桂


      張惠婷


      范素敏


      王銘崡


前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正雄律師
被   告 江杏蘭原名江金蘭



      蕭家珍原名蕭貽尹




      林韶烈


      劉彥秀


      曾全麗


      廖香菱原名廖嘉娸



      謝雨絜



      黃芝喬


      徐金印


      李秋蓮


      林佳儀


      孔巨饒


      邱豐龍



      吳勝湧



      潘紫涵



      王智賢


前16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施志鋒


      簡志揚



      傅彥豪


      徐香蘭


      呂美珠


      紀玉秀


      陳誌霞


前7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蔡安定


      謝華卿




      王金菊


      劉秀貞


      高美蘭



      蘇麗英





      邵守郁


      黃姵華


前8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志洋律師
被   告 沈宣甫




      陳珮瀅


      林美蓁原名林瑞美



      王辰鈞原名王承鈞



      蘇文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
重訴字第3 號、100 年度訴字第58號、100 年度易字第517 號,
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307 號、
98年度偵字第9481號、98年度偵字第15417 號、98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15419 號、98年度偵字第16898 號及追加起訴案號:
99年度偵字第8678號、100 年度偵字第73號、第74號、第75號、
第1048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吳文永於民國90年2 月6 日設立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下稱永 達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被告黃素英洪秀珍林明堂、羅 大海、李麗英葉明達(後2 被告為夫妻,渠等於95年7 月 1 日前所涉常業詐欺犯行,經檢察官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併案審理,業經本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394 號判 決無罪確定)分別係永達公司副總經理,被告韓孫珍華、孫 黛莉、蔡安定馮琪晏謝華卿徐金印李秋蓮林佳儀 分別係永達公司業務主管,渠等各負責所屬北一、北二、北 四、北五及高四等團隊保險經紀業務之招攬、人員招募、教 育訓練及客戶服務等業務。被告施志鋒孔巨饒邱豐龍簡志揚沈宣甫柳煦照(原名高煦照)、田鳳雲、林美蓁 (原名林瑞美)、江杏蘭(原名江金蘭)、蕭家珍(原名蕭 貽尹)、林韶烈傅彥豪劉彥秀王金菊劉秀貞、高美 蘭、吳勝湧潘紫涵陳珮瀅蘇麗英徐香蘭王智賢羅雅桂、王辰鈞(原名王承鈞)、呂美珠曾全麗陳正元 、廖香菱(原名廖嘉娸)、蘇文彥張惠婷范素敏、紀玉 秀、王銘崡邵守郁謝雨絜黃芝喬陳誌霞黃姵華



人,均為永達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永達公司因受瑞士商蘇 黎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黎士人壽)、宏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國寶人壽)委託,招攬所推出之增額終身壽險業務,被告 吳文永黃素英洪秀珍林明堂羅大海李麗英、葉明 達、韓孫珍華孫黛莉蔡安定馮琪晏謝華卿徐金印李秋蓮林佳儀等人,均明知永達公司依保險法第9 條規 定,係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 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保險經紀人,不得故意隱匿保險契約重 大事項,或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以其他不 當方法執行業務;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且須確保廣告內容正確性,不得有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比較性之廣告;亦均明知永達公司係保險經紀公司, 並非理財經紀公司,所屬業務員係保險業務員,並非理財經 紀人,所經紀商品係屬人壽保險公司所推出之人身保險,並 非銀行法所稱之「存款」或「優惠存款」,彼等為謀取佣金 利益,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自 91年間起,將上開人身保險商品包裝為保險公司推出之「優 惠存款」帳戶,並設計下列行銷話術,統一印製及保管各類 文宣資料、業務員名片及電腦試算表程式,在永達公司各所 屬團隊每日晨會、每週週會、每月月會及每季戰鬥營等教育 訓練課程時間,藉由交互演練,筆記方式,教授永達公司如 附表所示業務員被告施志鋒等人,以誘使不特定要保人購買 上開保險商品,獲取不法利益,其方式為:
(一)教導行銷話術:
1.定位、井字、金控:永達公司係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紀 人可分成壽險經紀人、產險經紀人及理財經紀人3 種, 永達公司係理財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係屬理財經紀 人,並非屬壽險經紀人或產險經紀人,係負責存款、投 資、房貸、能夠讓支出變存款等資金理財規劃。且金融 控股公司法通過後,保險公司主業仍係保險,但保險公 司副業可經營與銀行相同之存款業務(惟上開委託永達 公司銷售商品之蘇黎士、宏泰、全球及國寶等公司,均 非屬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金融控股公司),適用保險 法法規,且存入款項因有中央再保險公司及國際等再保 公司擔保,存款更具保障。
2.包裝為「優惠存款帳戶」(或稱「優惠理財帳戶」、「 三合一綜合理財帳戶」、「收支管理帳戶」、「回復型 收支管理帳戶」等):永達公司行銷上開「優惠存款」



等帳戶,誇稱可享有比銀行定存更高之利息,且有銀行 活儲提款之便利性,存款方式係採「定期定額」方式( 只能減少,不能增加),計息則採「帳面計息」、「鎖 定利率」方式,所推出憑證係「存款保險單」,存入款 項可隨時提領,靈活運用,提款時不需支付利息,直接 掛在帳上(因存款利息高於借款利息,故有利差存在) ,鼓勵要保人辦理保單質借,靈活運用已繳納保險費, 作為生活費用,或繳交房貸,或轉出投資,或出國旅遊 等支出,創造回存空間,將支出變成存款,所以帳戶開 愈大愈好,若要保人見係簽署保險公司出具之要保申請 書而提出質疑時,即告稱:這是保險公司推出之存款帳 戶,故係以存款保險單形式出現,買存款即送保險,保 險契約係免費贈送云云。
3.反對問題處理:永達公司針對要保人在行銷過程中可能 提出之各類問題,如「國寶穩不穩?那麼好公司賺什麼 ?商品本息不用還,真的嗎?沒錢存?」等問題,予以 蒐集彙整,並設計統一解答之「反對問題處理」話術, 使永達公司所屬業務員均能嫻熟應對,提高成交機率。 4.關門(CLOSE )話術:永達公司在要保人最後成交階段 ,另設計「只要開個戶,人生黑白變彩色」、「只要開 個戶,立刻擁有一個提領不完的戶頭」、「只要開個戶 ,讓您排球變籃球,足球變橄欖球」…等關門話術,提 昇要保人購買意願,順利簽訂契約。
(二)印製各類行銷文宣資料:永達公司各所屬團隊向總公司 提出文宣資料印製申請時,經吳文永核准後,統一印製 「優惠存款專案」、「理財新法寶」、「今日您不理財 ,明日財不理您」、「零利率時代,錢存哪裡?」、「 退休儲蓄優惠專案」、「一般存款VS優惠存款」、「三 合一理財專案計畫」、「收支管理帳戶」、「可回存收 支管理帳戶」、「理財新思維& 致富新觀念」等文宣資 料,提供永達公司所屬業務員於行銷時出示使用。 (三)各級主管、業務員名片上統一印製職稱為:「理財部經 理」、「理財部區經理」、「理財規劃主任」、「理財 顧問」、「理財部專員」,職務內容則為「優惠存款」 、「投資避險」、「房貸解套」、「退休養老」、「專 業節稅」等,以理財專業人員隱藏及取代保險業務員身 分及所行銷係人身保險商品事實。
二、永達公司所屬各級主管被告黃素英洪秀珍林明堂、羅大 海、李麗英葉明達韓孫珍華孫黛莉馮琪晏謝華卿蔡安定徐金印李秋蓮林佳儀吳文永未直接對要保



人行銷)及業務員施志鋒孔巨饒邱豐龍簡志揚、沈宣 甫、柳煦照田鳳雲、林美蓁、江杏蘭、蕭家珍、林韶烈傅彥豪劉彥秀王金菊劉秀貞高美蘭吳勝湧、潘紫 涵、陳珮瀅蘇麗英徐香蘭王智賢羅雅桂、王辰鈞、 呂美珠曾全麗陳正元、廖香菱、蘇文彥張惠婷、范素 敏、紀玉秀王銘崡邵守郁謝雨絜黃芝喬陳誌霞黃姵華等人,經永達公司所屬團隊實施上揭行銷話術教育訓 練後,即與負責人吳文永及上開永達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行 銷教育訓練業務主管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231 所示時間,以永達 公司上開印製名片、文宣資料及教授行銷話術,向如附表所 示要保人蔣秋珠等人行銷如附表所示蘇黎士人壽、全球人壽 、宏泰人壽及國寶人壽等公司發行之增額終身壽險,使上開 要保人等陷於錯誤,誤認永達公司係理財經紀人公司,所購 買者係保險公司推出之「優惠存款」帳戶,除第一年外,自 第二年起可隨時提領帳戶內款項,作為生活費用支出或轉出 投資使用,而未考慮每年實際收入及續期保險費繳交能力, 陷於錯誤,陸續經永達公司購得上開增額終身壽險商品,繳 納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31 所示已繳保費欄之金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120,691,725 元(因起訴書附表與追加起訴書 附表,二者有部分編號之內容係屬重複或有所疏漏,業經蒞 庭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為刪除或更正,本院亦於附表備註欄 內加以說明)。嗣上開要保人等於投保後,於第二年後欲提 領款項時,始發現所謂「提款」係「保單質借」,借款須實 際支付利息,且借款利息高於所存入利息,亦非掛於帳上, 並無所謂利差存在,或無需支付利息之優惠,所購買者實係 人身保險商品,並非優惠存款帳戶,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始 得享有該保險單所稱之人壽保險金額。嗣要保人等因無力繳 納續期保險費用,復見媒體大幅報導相關新聞,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吳文永黃素英洪秀珍林明堂羅大海、韓孫 珍華、孫黛莉馮琪晏謝華卿蔡安定徐金印李秋蓮林佳儀、施志峰、孔巨饒邱豐龍簡志揚沈宣甫、柳 煦照、田鳳雲、林美蓁、江杏蘭、蕭家珍、林韶烈傅彥豪劉彥秀王金菊劉秀貞高美蘭吳勝湧潘紫涵、陳 珮瀅、蘇麗英徐香蘭王智賢羅雅桂、王辰鈞、呂美珠曾全麗陳正元、廖香菱、蘇文彥張惠婷范素敏、紀 玉秀、王銘崡邵守郁謝雨絜黃芝喬陳誌霞等50人( 即除李麗英葉明達黃姵華外)就附表起保日欄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之行為,均係犯刑法修正前第340 條常業 詐欺取財罪嫌(嗣經蒞庭檢察官變更罪名為刑法修正前第



340 條常業詐欺得利罪嫌),被告吳文永黃素英洪秀珍林明堂羅大海李麗英葉明達韓孫珍華孫黛莉、馮 琪晏、謝華卿蔡安定施志鋒林韶烈、廖香菱、范素敏紀玉秀黃姵華等18人就附表起保日欄在95年7 月1 日後 之行為,均係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後經 蒞庭檢察官變更罪名為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嫌)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 、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而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 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 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 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 1699號、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行為人 如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 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 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
參、公訴人認被告吳文永等50人就95年7 月1 日前犯行共同涉犯 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得利罪嫌,及被告吳文永等18 人就95年7 月1 日後犯行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 得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吳文永黃素英洪秀珍林明堂羅大海韓孫珍華孫黛莉馮琪晏謝華卿蔡安定徐金印李秋蓮施志鋒孔巨饒沈宣甫柳煦照、田鳳 雲、林美蓁、江杏蘭、蕭家珍、林韶烈傅彥豪劉彥秀王金菊劉秀貞潘紫涵陳珮瀅徐香蘭王智賢、羅雅 桂、王辰鈞、呂美珠曾全麗陳正元、廖香菱、蘇文彥張惠婷范素敏紀玉秀王銘崡邵守郁謝雨絜、黃芝 喬、陳誌霞之供述及邱豐龍簡志揚黃姵華等人警詢及偵 查之供述、同案被告國維(已死亡,業經原審爲不受理判 決在案)生前於偵查之陳述,證人林明貴、黎珊妤、陳秀玲



、郭芳棋、吳真倫、蔡菁芸、曾慶典、郭欣堯、朱紋締、蔡 志祥、戴竹芝、賴美之、淑均、蘇美鸞、丁喬安、蘇芳琪 、林靖愷、劉柏洲、崔明皓、盧明鈴、蔡秀珍、周鈺臻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謝秀鳳、郭明華、林心怡、崔明皓、劉 柏洲、黃裕翔、溫光萍等人警詢之證言、吳育芬、謝佳鳳、 唐秋霞、林鳳瑞、楊慧生、李成灝、賴雙華、顏美足、李溫 文、簡財文、嘉倫、黃美慈、連修賢、洪詡嫻(原名洪百 慧)、周昭吟、陳玉鳳、陳珮勤、陳珮玉、陳莊草、林惠芬 、何香蘭、胡晴喜、劉恕昭、潘佳玟、黃可馨、陳佩玉、姚 主能、蔡盈真、劉國龍、陳宜平、吳辰龍、莊松輝、廖崑全 、熊旗忠、朱秀蘭、石補、黃成安、黃淑如、蔡宗虔、周 鴻君、張文智、李奕慧、廖玉燕、江增祥、陳鳳嬌、李世傑吳坤展、莊聆瑄、鍾惠馨、徐誌忠、楊錦江、李敏綺、李 秀美、蔣秋珠、林千琪、王淑蘭、洪麗容、林鳳瑞、曾麗 雲、謝耀進、林正華、黃范姜秀華、莉婷、陳路珊、林惠 芬於偵查中之證言,名片資料、永達公司文宣資料、優惠存 款文宣資料、「一般存款VS優惠存款」文宣、錄音光碟及譯 文、證人黎珊妤筆記、銀行定存VS轉出運用試算表、永達業 務體系等證物資料1 批(編號1 至編號47)、李世傑行銷話 術光碟2 片、永達公司教育訓練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以下均簡稱各地檢署)勘驗筆錄1 份、行銷文宣資料、優 惠存款專案試算表、永達公司之微利時代來臨文宣試算表、 「北區素英體系行銷戰鬥營93.2.9~93.2.13 」教育訓練資 料(含黃文貴手稿)、秀珍團隊「誰是接班人950301戰鬥營 」、「北區秀珍團隊95年第二秀戰鬥營950605補充教材」教 育訓練資料、永達公司「收支管理帳戶」、「退休儲蓄優惠 帳戶專案」、「可回存收支管理帳戶」、「優惠理財保單帳 戶」廣告及「優惠存款帳戶」、「優惠存款專案」建議試算 表資料、訓練用教材(李成灝提供之94年北五羅大海)、被 告葉明達與被告李麗英李世傑之上課錄音帶及影像光碟及 其譯文等資料、94年8 月3 日被告黃素英在臺中翔園演講內 容譯文、92年7 月被告羅大海在永達公司訓練室演講內容譯 文、永達公司94年9 月28、94年10月18日、94年10月19日、 94年11月25日、94年12月3 日業務聯繫表及所附行銷DM、士 林地檢署98年7 月17日勘驗賴美之等所提供之永達行銷話術 錄音光碟筆錄2 份(含錄音光碟內容一覽表所附之譯文資料 )。證人謝秀鳳被騙投保經過書、證人吳育芬之保戶申訴資 料表、證人曾慶典向保險局之申訴書、證人林心怡、崔明皓 、郭欣堯、劉柏洲、黃裕翔、溫光萍、蔡盈真之消費爭議申 訴資料表、證人熊旗忠、朱秀蘭、蔡宗虔、江佩穎、周鴻君



張文智、李奕慧、陳鳳嬌、李溫文、簡財文、洪栩嫻、周 昭吟、陳玉鳳、陳珮玉、林惠芬、劉恕昭、潘佳玟、黃可馨 、姚主能、吳辰龍、唐小蓮、何香蘭、陳宜平向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訴書資料,暨證人林明貴 、林正華之宏泰人壽保險單、國維之全球人壽保單借款合 約書、證人謝秀鳳之宏泰人壽及全球人壽保險單、證人黎珊 妤、陳誌遠之宏泰人壽保險單、證人謝佳鳳之全球人壽保險 單2 份、證人洪詡嫻之保險合約、證人周昭吟、陳玉鳳、林 惠芬、胡晴喜、劉恕昭、潘佳玟、黃可馨、姚主能、吳辰龍 之要保申請書、證人廖崑全、熊旗忠、朱秀蘭、江佩穎、李 奕慧之保險單、證人周鴻君張文智、陳鳳嬌之要保書、證 人徐誌忠、楊錦江、李敏綺、李秀美、蔣秋珠提出之保單 、證人盧明鈴及蔡秀珍之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保單及所附 相關文件、金管會97年2 月13曰金管保三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金管會保險局98年4 月8 日保局三字第09802545 410 號函、98年12月31日保局(理)字第09802612960 號函 及附件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扣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甲-1至甲-3宏泰等3 公司合約及佣獎制度 、號甲-5講師手冊、甲-6學員手冊、甲-9宏泰人壽公司96年 1 月19日通知函、甲-10 資金操作表1 份、甲-11 個人資料 、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乙-1-1、1 -2、1- 5、1-8 、 1-9 、1-11、1-13、1-15、1-16、1-19、1-22、1-23、乙-4 -1資料、乙-1-6業務人員自製名片規範及注意事項、乙-5-1 新人基礎班北一教學版資料1 份、乙-5-2、5- 3、5-4 文宣 資料1 份、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丙-03 、04、06、11 、14、17、18教材等資料、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戊- 2 、-3、-4、- 5 、-6、- 7 、-1 1、-12 、戊-15-4 至戊 -15-4 申訴照會單等資料、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 - 2 、-4、- 7 、- 8 、-13 文宣等資料、市調處扣押物品目 錄表編號D - 3 、-4、-5、- 6 、- 7 、- 8 文宣等資料、 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丁- 1 、-6 -2 、-6-3、6-4 筆 記本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肆、被告徐金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外,訊據被 告吳文永等5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得利、詐欺得利犯 行,渠等辯解意旨綜合分述如下:
一、被告吳文永
我擔任負責人之永達公司自92年起與全球人壽、宏泰人壽、 國寶人壽等公司簽訂代銷合約,承銷全球人壽公司「金彩30 6 增額終身壽險」、「增額終身壽險B 型」、「金滿億增額 終身壽險」、宏泰人壽公司「NIA 增額終身壽險」、國寶人



壽公司「增額終身壽險」及「普羅增額終身壽險」等保單, 而上開人壽公司推出保險商品後,業務員行銷商品時,會依 客戶的財務需求,提供一個保單建議書,有繳費金額、繳費 期限、各年度保障金額及各年度的現金價值等內容,並有告 知客戶繳費滿2 年後,可以用保單貸款及保單貸款之浮動利 率,如客戶覺得商品符合需求,客戶會簽具保險要保書、財 務告知書及健康聲明書,再由保險公司審核是否承保,於承 保後保險公司會出具保單交由業務人員給保戶核對保險建議 書內容無誤後簽收,同時會給予保戶一保證書,告知如被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與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爭議時,永達公司將 協助處理理賠事宜,保戶知道永達公司業務員所招攬的是保 單,並無隱匿招攬保險契約之事實。又增額終身壽險為限期 繳費,終身保障增值的商品,即繳費期限內,保障每年依複 利3 %增值,繳費期滿後,依複利6 %終身增值,增額終身 壽險之保戶可採取當年度保額部分解約,亦可於保單有價值 準備金時,在額度內以保單貸款方式申請,利息部分係以各 家人壽公司的規定辦理。業務員都會向客戶說明永達公司所 行銷之增額終身壽險具有保障及儲蓄功能。永達公司沒有統 一印製名片和各類文宣資料,也沒有教導業務員以不實話術 行銷保險商品,業務員可以有獨立行為,且業務員向客戶行

1/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