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陳聖珠 陳杜摘 杜聖蘭 前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聖珠 原 告 簡意紋 蘇婉庭 周境 高雅敏 前 四 人訴訟代理人 羅莉蘋 陳淑惠 被 告 嚴程德 鄭志宏 張宥全(原名張宗銘)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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