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7號
ULDV,107,除,87,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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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林旺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受理准許,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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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 年度除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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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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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86-2│ 1 │3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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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