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5號
ULDV,107,重訴,65,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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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孫讓  
訴訟代理人 孫麗玲 
被   告 張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 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4 萬元,嗣於民國107 年11月 22日本院言詞辯論當庭就上開請求金額改請求為1,501,200 元,乃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6 年10月18日下午5 時30分許,至 原告住處毆打原告左臉,並在原告起身時搥打原告背部,致 原告受有左臉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害。原告因而受有醫療費 用1,200 元、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501,200 元。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本件請求之醫療費用1,200 元部分願意 給付,但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等語置辯。四、經查,原告懷疑被告於106 年8 月至10月間,在外散佈原告 和村內男子交往並發生關係之不實言論(原告涉嫌妨害名譽 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於106 年10月18日下 午5 時30分許,前往原告住處理論時,原告因認被告不以為 意,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原告左臉,並在原告準備起 身時拍打原告背部致其右膝撞擊桌角,造成原告受有左臉挫 傷、右膝挫傷之傷害等情,此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29 號 刑事判決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 屬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傷害原告之事實,已見前述,是被告依上述規定對原告所 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審核 如下:
㈠、醫藥費用: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毆打成傷就醫,已支出醫療費用共1,200 元等語,並提出醫藥費用收據為證,且為被告明示不爭執, 應予照列。
㈡、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 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健康等受損害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 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 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86年度臺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因遭被告毆打成傷致受有有左臉挫傷、右膝挫 傷之傷害,其在精神上受有相當之損害,自無可疑,其請求 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茲審酌原告於本件事故發時已70餘 歲;被告為國中畢業,喪偶多年,務農維生,半年收入如大 月約7 、8 萬元(扣除成本),小月約2 、3 萬元(扣除成 本)等情,業經被告在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29 號刑事案件 審理中陳明在卷,復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參酌兩造之 財產資力(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 ,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是本院審酌上開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6 萬元為適當,逾此 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2 0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200 元+精神慰撫金60,000元= 61,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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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