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被 告 陳四川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0 號,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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