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1號
ULDV,107,補,171,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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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吳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佳瑋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
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抗字第483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之坐落於雲林縣○○鄉○○○段○○○○段00000 ○00000 地號
土地,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3626 號強制執行事件以新臺
幣(下同)5,366,000 元(計算式:2,670,000 元+2,696,000
元=5,366,000 元)拍定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拍定
價格核定為5,3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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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