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黃綢(即黃國男之繼承人)
黃敏男
相 對 人 鄭玉釵(即黃鄭玉梅之繼承人)
鄭移亮(即黃鄭玉梅之繼承人)
鄭自強(即黃鄭玉梅之繼承人)
王鄭玉枝(即黃鄭玉梅之繼承人)
鄭廖玉(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
鄭彦裕(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
鄭文瑾(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遷出國
鄭文珠(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
鄭文瑤(即黃鄭玉梅、鄭貽保之繼承人)
葉慶裕(即黃鄭玉梅、鄭貽保、鄭文玲之繼承人)
葉昭佑(即黃鄭玉梅、鄭貽保、鄭文玲之繼承人)
葉彦均(即黃鄭玉梅、鄭貽保、鄭文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相對人所有如所附表二所示土地之徵收補償金債權,在新臺幣拾參萬貳仟零陸拾元範圍內之質權,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 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 抵押物滅失,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抵押權 不因而消滅;且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 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民法第881 條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權利質權準 用有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893 條第1 項、第901 條 亦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 法院於質權人聲請拍賣質物時,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黃鄭玉梅於民國74年8 月12日向聲請人黃敏男、第 三人黃國男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約定清償 期為94年8 月12日,並以雲林縣○○鄉○○段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地號土地為擔保,並分別設定2,00 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合計4,000,000 元),該抵押權 已於74年8 月20日辦妥登記在案。又第三人黃國男於90年 7 月9 日死亡,聲請人黃綢為其繼承人,第三人黃鄭玉梅 於81年3 月12日死亡,相對人為第三人黃鄭玉梅之法定繼 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
㈡又前開不動產土地中,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10 86之1 地號(分割自1086地號)、1087地號、1087之1 地
號(分割自1087地號)土地受雲林縣政府依法徵收,因相 對人逾期未領補償費,已存入國庫保管專戶保管。上開抵 押物雖因徵收而滅失,但相對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抵押權 不消滅,且聲請本人對於相對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 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㈢上開借款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第三人黃鄭玉 梅、鄭貽保、鄭文玲、黃國男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 本暨手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票影本、107 年10月 31日雲院忠家馨決90繼字第0000000329號函、107 年10月 18日雲院忠家馨決107 家詢字第1070000877號函、107 年 10月31日雲院忠家悅決107 家詢字第1070000916號函、臺 中地方法院102 司繼字第875 號裁定網路檢索資料、臺中 地方法院107 年11月8 日中院麟家良字第1070110302號函 、雲林縣政府93年12月27日府地權字第0930713287號函、 雲林縣政府93年10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307111367 號函及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依法聲請①拍賣附表 一所示之土地。②拍賣附表二所示土地之徵收補償金之權 利質權。(雲林縣○○鄉○○段0000號土地之徵收補償金 部分,聲請人並未請求)
三、經查:
㈠第三人黃鄭玉梅於81年3 月12日死亡,如附表一所示之土 地,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 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 有,並不影響聲請人之聲請。又聲請人主張本件普通抵押 權之擔保金額為聲請人黃敏男、第三人黃國男各2,000,00 0 元(合計4,000,000 元),並提出2 張本票面額各2,00 0,000 元之本票為證,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 登記情形為擔保債權2,000,000 元,權利人為黃敏男(登 記次序1 之1 )、黃國男(登記次序1 之2 ),債權額比 例各為2 分之1 ,依其登記形式觀之,應係聲請人黃敏男 、第三人黃國男各按應有部分2 分之1 ,共有一個抵押權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應予准許,然 僅得於擔保債權2,000,000 元範圍內之受償,爰裁定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㈡本件經徵收如附表二所示土地,確屬原抵押權標的物之範 圍,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 記簿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該抵押權之效力自應 及於原抵押標的物之徵收補償金132,060 元,而得由抵押
權人優先受償。是聲請人請求拍賣徵收補償金之權利質權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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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土地 107 年度司拍字第1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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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20 │2640 │1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
│0│ │ │ │ │ │ │ │之1。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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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5 │63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
│0│ │ │ │ │ │ │ │之1。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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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5-1 │60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
│0│ │ │ │ │ │ │ │之1。 │
│3│ │ │ │ │ │ │ │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6 │117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
│0│ │ │ │ │ │ │ │之1。 │
│4│ │ │ │ │ │ │ │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7-2 │24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
│0│ │ │ │ │ │ │ │之1 。 │
│5│ │ │ │ │ │ │ │分割自:108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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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土地 107 年度司拍字第126 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6-1 │118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
│0│ │ │ │ │ │ │ │之1。 │
│6│ │ │ │ │ │ │ │依法徵收為雲林縣政府斗六大圳幹│
│ │ │ │ │ │ │ │ │線續建工程用地。 │
│ │ │ │ │ │ │ │ │分割自108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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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7 │98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
│0│ │ │ │ │ │ │ │之1。 │
│7│ │ │ │ │ │ │ │依法徵收為雲林縣政府斗六大圳幹│
│ │ │ │ │ │ │ │ │線續建工程用地 。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1087-1 │21 │2分之1 │黃國男、黃敏男債權額比例各2 分│
│0│ │ │ │ │ │ │ │之1。 │
│8│ │ │ │ │ │ │ │依法徵收為雲林縣政府斗六大圳幹│
│ │ │ │ │ │ │ │ │線續建工程用地。 │
│ │ │ │ │ │ │ │ │分割自108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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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