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95號
ULDV,107,司促,7395,2018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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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建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11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釋明聲請狀請求標的: 「…新台幣196,370 元,及其中元自民國…」、「…第二個 月計付新台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500 元…」 ,記載是否有誤,請一併更正;釋明聲請人所提債權移轉證 明書第二點,「本金餘額200,000 元」、「合計196,370 元 」,為何本金餘額大於合計金額,債權移轉證明書是否有誤 。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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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