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7年度,9號
ULDM,107,重訴,9,2018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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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趙永騰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法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永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趙永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0 元,被告即具保人趙永騰繳納現金後釋放(106 年度他字第 1776號,民國106 年10 月30日)。
二、因被告趙永騰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本 院卷第339 頁、341 頁、443 頁、627-635 頁),亦查無在 監在押之情況,顯然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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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