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40號
ULDM,107,訴,540,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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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清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1369號、第1370號、第1371號、第137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已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網路上招攬放貸生意之自稱貸款代 辦業者,因不以其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款與否之 認定,亦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僅要求郵寄個人金融帳 戶即可放貸,與銀行或民間貸款實務流程迥異,且素未謀面 ,亦無堅強可信之信賴關係存在,不僅無法確保交付之金融 帳戶僅作貸款用途,更有遭致該自稱貸款代辦業者挪為人頭 帳戶,供詐欺集團匯款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使用 之高度可能性,竟因需款孔急,即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 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其金融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掩 飾犯罪所得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 6 年11月23日10時9 分,將其所申辦000-00000000000 帳號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寄至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 全家便利商店日新門市」予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自稱貸款代 辦業者「李慧珍」指定之「張沛蓉」收受。嗣「張沛蓉」或 轉得人於取得戊○○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後,其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在社群網站「Facebo ok」張貼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上網 瀏覽或接聽後均陷於錯誤而下單購買,遂均依詐欺集團成員 之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銀行分別轉帳匯款至被 告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後(被害人、款項時間及款項均詳如 附表一所示),均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被告即以此 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 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 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 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 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 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 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 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第52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 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即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戊○○涉有上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之證述、被告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開 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告訴人即被害人提供之匯 款資料、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紀錄表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公訴意旨欄所載之時間、地點,將其申



辦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他人之事實,惟堅 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辯稱: 我沒有犯意,我也是被騙,我是為了小孩學雜費用及生活開 銷,急需貸款才跟李慧珍以LINE聯絡,我在提供帳戶的當下 並沒有意識到他們可能是詐騙集團,是在我寄了帳戶存摺及 提款卡之後,過了兩天我才意識到不對,趕快打電話給165 並至斗南派出所備案,但是已經來不及了,已經變成警示帳 戶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於106 年11月23日10時9 分,將其所申辦之上開臺灣中 小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至臺中市○區○○路○ 段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日新門市」予不詳真實姓名年籍 之自稱貸款代辦業者「李慧珍」指定之「張沛蓉」收受。嗣 「張沛蓉」或轉得人於取得戊○○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後, 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在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上網瀏覽或接聽後均陷於錯誤而下單購買,遂均依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銀行分別 轉帳匯款至被告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後(被害人、款項時間 及款項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均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等情,業據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黃颽、乙○○、甲 ○○、丁○○證述明確(見警6366卷第19頁至第20頁;警67 37卷第4 頁至第6 頁;警6976卷第7 頁正反面;警6379卷第 4 頁正反面),復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106 年12月 25日106 虎企字第185 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戶交易 明細資料共1 份(見警6366卷第4 頁至第7 頁)、被告戊○ ○與李慧珍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共10張(見警6366卷 第8 頁至第17頁)、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 1 份(見警6366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34頁)、臺灣企銀信 用卡客服部回傳給七堵派出所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紙(見警6366卷第24頁)、告訴人甲○○提出之臺新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 紙(見警6366卷第25頁)、告訴人 甲○○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臉書頁面與即時訊息對話截圖 共16張(見警6366卷第28頁至第32頁)、告訴人乙○○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警6737卷第24頁、第26頁至第 28頁)、告訴人乙○○提出之中國信託線上存款明細查詢截



圖1 紙(見警6379卷第25頁)、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截圖共11張(見警6379卷第30頁至第32頁)、臺 灣企銀信用卡客服部回傳給明秀派出所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 紙(見警6737卷第29頁)、告訴人丁○○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警6976 卷第8 頁至第9 頁反面)、告訴人丁○○提出之台新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見警6976卷第10頁)、臺灣企銀信 用卡客服部回傳給水碓派出所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紙(見警6976卷第11頁)、被害人黃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警6379卷第22頁至 第23頁、第25頁、第27頁正反面)、被害人黃颽提出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警6379卷第24頁)、臺灣 企銀信用卡客服部回傳給漢民路派出所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 紙(見警6379卷第26頁)、被告提出之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 紙(見本院卷第83頁)、被告 之申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將帳戶餘額返還受害人之申請書1 紙(見本院卷第85頁)、被告提出之其與「李慧珍」間LINE 對話補充截圖共12張(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81頁)附卷可稽 ,質之被告亦坦承確有寄出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予「 李慧珍」指定之「張沛蓉」收受,且不爭執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嗣遭詐騙匯款等情節(見本院卷第48頁、第51頁至第52頁 ),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 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 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 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 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 ,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 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 係因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則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 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 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交付金融 機構帳戶之相關資料時,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 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 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又揆諸目前實務 ,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 導,並經媒體多所批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



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 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引誘而陷於錯 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 錯誤,交付金融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 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交付帳戶、金融卡者 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再提供 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 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 騙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 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邇來詐騙 集團藉由刊登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亟 需用錢之人,因有不良信用紀錄或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 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而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 金融帳戶資料者,不乏其例;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 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 紙亦於分類廣告欄位旁一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金融帳戶金融 卡、存摺及密碼等語,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 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 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 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 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 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 騙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 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 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金 融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 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 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
㈢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提款卡、存摺被一名自稱經營民間借款 之公司業務,她的LINE ID 名叫李慧珍,我因急需用錢,上 網看到廣告加她的LINE詳談借款事宜,後來她叫我寄存簿與 提款卡給她作為擔保,我就按她指示,將臺灣中小企銀虎尾 分行000-00000000000 帳號、斗南鎮農會(帳號000-0000-0 0-00000-0-0 )帳戶2 本存摺及2 張提款卡之信封寄出,從 斗南全家新陽光店寄到全家台中日新店(臺中市○區○○路 ○段000 號)給一名張沛蓉收,她有留下收件人張沛蓉的聯 繫電話0000000000號等語(見警6379卷第1 頁至第2 頁); 於偵查中辯稱:我總共將2 個帳戶同時寄給自稱貸款業者的 李慧珍,分別是中小企銀及斗南鎮農會的帳戶。因為那時我 想要借錢,不了解民間借款流程,對方說我寄2 本過去,1



本是要匯入所借金額,1 本是我要還款的。(既然1 本是要 匯入所借金額,那帳戶在對方那邊,你怎麼領錢?)對方說 ,等他審核後,會和我碰面,再將存摺、提款卡給我。寄出 去時我相信對方真的會將我寄的帳戶做為貸款之用,但是寄 出去2 天後才發現有可能會有問題,我就撥打165 等語(見 偵1369卷第22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當初我是因 為缺錢,所以我上網去借貸,因為我不知道網路借貸是怎樣 的,對方說他有辦法幫我處理,他說要把我的存摺簿子洗漂 亮一點,他有辦法讓我可以借貸,因為我不了解,所以我也 深陷受害,我要提出我當初與「李慧珍」在LINE聊天的對話 紀錄(庭呈LINE對話紀錄一份)。我有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調我的存款交易明細出來,交易明細最後一筆好像是被害人 黃颽填寫的,我的帳戶餘額還有新臺幣(下同)8,000 元 ,我馬上就填寫返回金額給被害人,一併庭呈資料。(庭呈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查詢單、申請書各1 紙)。我發 現我被騙的時候,我馬上就打165 ,但已經來不及了,所以 我馬上至斗南派出所做備案的動作。我被騙的當下,我就跟 斗南派出所及165 講說,我去到臺中中華路全家便利商店, 看能不能調閱監視器看何人去領取存摺,當時警察就說可能 要等開庭才能聲請。當時因為缺錢,我需要養兩個小孩,我 急需用錢,不了解所以上網借貸,所以我自己也是一個被害 人。我的信用卡不能使用,因為之前信用卡刷太多,當時要 照顧小孩,心臟開刀完之後沒有錢,所以都是用刷卡的,不 小心就超出額度,跟銀行協商,所以我的信用卡就沒有辦法 使用,所以才會上網找借款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58 頁)。經核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辯解前後大致相符 ,佐以被告所提供其與「李慧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 容經整理如附表二所示),可知被告確實係因需款孔急,而 聽信「李慧珍」之說詞,將其身分證、駕照正反面照片2 張 拍照傳送給「李慧珍」,並表示借款用途係為了「教育小孩 以及還銀行」,並為徵得「李慧珍」之信任,為求順利貸得 款項,並傳送小象日式酥皮雞蛋糕餐車照片、登記證照片共 3 張給「李慧珍」,表示其有正當穩定之工作,且同意要簽 本票30張給「李慧珍」之貸款公司等情,有附表二所示之對 話內容在卷可稽,並與被告之上開辯解相符,堪信被告確實 係急於貸得款項,為求取信於「李慧珍」或其所屬之貸款公 司能同意小額貸款,對於「李慧珍」所提出之要求,諸如雙 證件之正反面影本,工作證明、必須簽立本票等要求均表示 同意,而「李慧珍」以放貸為誘餌,並提出諸多債權人出借 款項前所需評估之事項,乃至於要求簽立本票等情節,此與



一般債權人於借款前之要求並無二致,更易於使急需用錢之 弱勢被告陷入「李慧珍」之話術陷阱,進而對其要求提供2 本帳戶,其一作為匯款用,另一作為還款用(此部分應係「 李慧珍」透過與被告之LINE語音通話所要求),深信不疑, 並在急於取得款項之心態下,積極配合債權人所提出之各項 要求,並非難於想像與理解。是被告確實係為求盡速貸得款 項而提供帳戶,因而陷入「李慧珍」之話術陷阱,一時不察 ,而遭騙帳戶乙情,應可認定。
㈣再者,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已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26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 緩刑5 年確定,目前仍在緩刑期間內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目前既然仍在緩刑期內,要 無因小失大,刻意提供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致其緩刑 有遭撤銷之風險。又被告交付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並無所得, 則倘被告主觀上知悉提供帳戶資料之結果與借款無關,反係 供不法犯罪使用,日後可能致其帳戶均遭凍結,並受刑事追 訴及衍生民事責任乃至於另案之緩刑可能因而遭到撤銷而需 入監服刑,且需耗費時間、精力開庭應訊,而使其背負前科 及付出更多金錢之風險,衡情被告應無可能願意交付上開帳 戶資料。是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乙節 ,應違反被告本意甚明,更證被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是「李慧珍」將所取得之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供 作收取詐騙款項之用,顯已逸脫被告原提供用意之範圍,要 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或預見其所交付之提款卡將遭詐欺集 團作為詐欺犯罪使用。
㈤另公訴意旨以一般人於常態下經冷靜、理性思考後均可預見 交付提款卡與密碼予他人,將導致幫助他人犯罪之社會一般 常情或本案貸款情節異狀等事由,資為判斷被告確有幫助他 人犯詐欺取財罪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之標準,而非依被告當 時所處情境、有無獲利、交付之原因及其生活經驗、社會歷 練等綜合判斷,恐有臆測之嫌。況衡諸常情,一般人欲借貸 資金,雖可循正常管道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但如人人皆然 ,市面上必不會出現五花八門之各式民間借貸、協助辦理貸 款、整合債務等廣告,料是有人資力不足、條件不符或其他 情形,有尋求其他管道借貸資金之需要,而其他管道業者, 或直接貸與金錢收取較高額利息、或以取巧甚或非法之方式 協助辦理銀行貸款,並從中營利,各有其專業門路,此情雖 與正當借貸程序有別,但究屬社會實情,而非得以無視。是 被告相信對方為貸款業者、得以順利為其辦妥貸款,始交付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亦難逕認其所為即具有洗錢或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甚者,若被告有意提供自己 帳戶容任詐欺集團不法使用,當知此舉將使詐欺集團得以隱 身幕後,享受鉅額不法暴利,自己卻將承受遭檢警追查而負 擔刑責之高度風險,豈有不於交付帳戶資料之同時,索取相 當對價之理?然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得由上揭行為從中 獲取任何利益,此與一般為求報酬而出售、出租帳戶資料之 情形,已有明顯不同,難謂被告有洗錢或幫助詐欺犯罪之行 為動機,由此更難以遽認被告主觀上有預見其交付上開銀行 帳戶資料時,會被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入帳帳戶所用之 認識。
㈥末按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施行,該法第2 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條例第3 條第2 款之規 定,固包括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然洗錢罪之成 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產或 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 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 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 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參見最高 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31 號、100 年度臺上第6960號判決 意旨)。又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 關)為之外,尚須有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 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所為之掩 飾或藏匿行為,始克相當。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 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 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 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 範之洗錢行為(參見最高法院105 年臺上字第1101號判決意 旨)。本件係他人利用被告所提供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詐 騙被害人直接匯款至上揭帳戶之行為,屬於該等正犯實施詐 欺行為之犯罪手段,為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即詐欺取財)之 一部,並非為訛詐行為之他人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 匿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被告於該詐欺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 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為之掩飾、隱匿。況事實上,詐騙集 團在蒐集人頭帳戶時,往往尚未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則被告 於提供帳戶之時,該特定犯罪既尚未發生,即被害人或犯罪



所得並未產生,此時單純提供帳戶是否構成洗錢罪,自屬有 疑!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並非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 錢罪,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而檢察官就此起訴之犯罪事 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就其所涉幫助詐欺取 財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就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洗 錢部分,其構成要件不該當,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 被告帳戶 │ 詐騙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黃颽│106年11月26日21時23分 │臺灣中小企銀│8000元 │
├──┼───┼───────────┼──────┼─────┤
│ 2 │乙○○│106年11月26日21時10分 │臺灣中小企銀│4萬1000元 │
├──┼───┼───────────┼──────┼─────┤
│ 3 │甲○○│106年11月26日18時51分 │臺灣中小企銀│3萬元 │
├──┼───┼───────────┼──────┼─────┤
│ 4 │丁○○│106年11月26日21時0分 │臺灣中小企銀│1萬元 │
└──┴───┴───────────┴──────┴─────┘





附表二:
◎被告戊○○:被告
◎自稱貸款代辦業者「李慧珍」:李
┌──┬───────┬───────────────────────┬───────┐
│編號│ 時 間 │ 內 容 │ 備 考 │
├──┼───────┼───────────────────────┼───────┤
│ 1 │106 年11月22日│被告: │㈠本院卷第87頁│
│ │ │【23:03】妳好 │ 。 │
├──┼───────┼───────────────────────┼───────┤
│ 2 │106 年11月23日│李: │㈠本院卷第87頁│
│ │ │【09:15】 │ 至第99頁。 │
│ │ │ ①住那裏, 做什麼工作, 薪水一個月多少錢呢 │ │
│ │ │ ②要借多少錢, 可以分期付款方式攤還, 你要分幾│ │
│ │ │ 期攤還 │ │
│ │ │ │ │
│ │ │被告: │ │
│ │ │【09:16】 │ │
│ │ │戊○○ 74/01/00 0000-000000 雲林縣斗南鎮中│ │
│ │ │興路32號 小象日式雞蛋糕自營商 月薪約三萬六 │ │
│ │ │單親養兩小孩 上有父母 信用卡被朋友害強停 需│ │
│ │ │求8 萬 │ │
│ │ │【09:17】? │ │
│ │ │ │ │
│ │ │李: │ │
│ │ │【09:17】有欠銀行錢嗎﹐有跟民間或錢莊借錢? │ │
│ │ │【09:18】借這筆錢有什麼用途﹐ │ │
│ │ │ │ │
│ │ │被告: │ │
│ │ │【09:18】教育小孩以及還銀行 │ │
│ │ │ │ │
│ │ │李: │ │
│ │ │【09:18】雙證件正反兩面﹐拍過來﹐讓我們看看你│ │
│ │ │ 有沒有不良紀錄 │ │
│ │ │ │ │
│ │ │被告: │ │
│ │ │【09:18】傳送身分證、駕照正反面照片2 張 │ │
│ │ │【09:19】有銀行強停五萬左右 │ │
│ │ │ │ │
│ │ │李: │ │




│ │ │【09:20】等等 │ │
│ │ │【09:28】語音通話3 分37秒 │ │
│ │ │ │ │
│ │ │被告: │ │
│ │ │【09:30】借五萬的話32期呢 │ │
│ │ │【09:33】 │ │
│ │ │ ①語音通話1 分50秒 │ │
│ │ │ ②戊○○0000000000 │ │
│ │ │【09:34】傳送小象日式酥皮雞蛋糕登記證照片1 張│ │
│ │ │ │ │
│ │ │李: │ │
│ │ │【09:34】等等給公司看一下 │ │
│ │ │ │ │
│ │ │被告: │ │
│ │ │【09:35】傳送小象日式酥皮雞蛋糕餐車照片、登記│ │
│ │ │ 證照片共3 張 │ │
│ │ │ │ │
│ │ │李: │ │
│ │ │【09:39】語音通話2 分53秒 │ │
│ │ │ │ │
│ │ │被告: │ │
│ │ │【09:42】語音通話,無應答 │ │
│ │ │ │ │
│ │ │李: │ │
│ │ │【09:42】等等 │ │
│ │ │【09:50】 │ │
│ │ │ ①語音通話5 分5 秒 │ │
│ │ │ ②你要寄之前﹐(包大包一點)﹐找看看有沒有小│ │
│ │ │ 合子或小本子把存折和提款卡夾放在中間﹐寄件│ │
│ │ │ 品填寫:文件﹐就好﹐不要寫成太貴重﹐如果寄│ │
│ │ │ 送過程遺失了﹐這裡對你也不好交代 │ │
│ │ │ ③到全家去寄(店到店)的方式寄 │ │
│ │ │ ④到全家去用(店到店)的方式寄﹐全家臺中(日│ │
│ │ │ 新店)﹐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張沛蓉│ │
│ │ │ 收﹐0000000000 │ │
│ │ │【09:51】 │ │
│ │ │ ①寄好把收據傳過來我要做登記 │ │
│ │ │ ②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請來電詢問﹐ │ │
│ │ │【09:52】語音通話0 分18秒 │ │
│ │ │ │ │




│ │ │被告: │ │
│ │ │【10:12】傳送全家便利商店店到店繳款憑證照片1 │ │
│ │ │ 張 │ │
│ │ │ │ │
│ │ │李: │ │
│ │ │【10:17】好的收到會馬上通知你 │ │
│ │ │ │ │
│ │ │被告: │ │
│ │ │【10:22】如果順利何時可以撥款 │ │
│ │ │ │ │
│ │ │李: │ │
│ │ │【10:22】收到隔天就撥款 │ │
│ │ │ │ │
│ │ │被告: │ │
│ │ │【10:23】本票我要如何簽 │ │
│ │ │ │ │
│ │ │李: │ │
│ │ │【10:26】 │ │
│ │ │ ①要 │ │
│ │ │ ②語音通話0 分29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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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11月24日│被告: │㈠本院卷第99頁│
│ │ │【20:24】東西已經送到了 │ 至第107 頁。│
│ │ │ │ │
│ │ │李: │ │
│ │ │【20:24】還沒有 │ │
│ │ │ │ │
│ │ │被告: │ │
│ │ │【20:24】傳送全家店到店線上查件截圖1 張 │ │
│ │ │ │ │
│ │ │李: │ │
│ │ │【20:25】還沒有通知 │ │
│ │ │ │ │
│ │ │被告: │ │
│ │ │【20:26】他簡訊是統一發的雖然沒簡訊但去領就領│ │
│ │ │ 的到 │ │
│ │ │ │ │
│ │ │李: │ │
│ │ │【20:27】沒有通知編號 │ │
│ │ │ │ │




│ │ │被告: │ │
│ │ │【20:28】 │ │
│ │ │ ①去說領件報電話後3 碼 │ │
│ │ │ ②傳送全家便利商店店到店繳款憑證照片1 張 │ │
│ │ │ │ │
│ │ │李: │ │
│ │ │【20:29】嗯 │ │
│ │ │ │ │
│ │ │被告: │ │
│ │ │【20:29】 │ │
│ │ │ ①通知編號在這 │ │
│ │ │ ②看拜託可以明天領錢嗎 │ │
│ │ │ │ │
│ │ │李: │ │
│ │ │【20:31】我看外務員還在不在﹐在就叫他去領 │ │
│ │ │ │ │
│ │ │被告: │ │
│ │ │【20:32】嗯 感謝 │ │
│ │ │ │ │
│ │ │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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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