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哲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217號、第3081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
3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育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育哲明知麻黃(Ephedrine )係毒 品先驅原料,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四級毒品,亦係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規定授權公告之「管制 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 物品,不得私運進口及運輸,被告竟基於運輸第四級毒品、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至11日間 之某日,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取得麻黃後,分裝為三批貨件 ,收件人分別為陳泉成、楊璧輝、何志軒(三人均由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交由不知情之廣州飛焱國際貨運代 理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飛焱公司)辦理空運,運送過程如下 :㈠第一批貨件收件人為陳泉成,收件地址為陳泉成戶籍地 即雲林縣○○鄉○○村00號,收件電話則登載被告持用之00 00000000,以貨物名稱「CANVAS BAGS 帆布包」之名義,經 由國泰航空公司CX-0464 號班機自香港起運,於106 年11月 8 日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並由不知情之旅捷國際有限公 司(起訴書誤載為「旅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旅 捷公司)申請報關(簡易申報單編號:CX/060/C46Y185,提 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OC46Y185號),經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 查大隊於106 年11月9 日開驗檢查,查獲貨物合計毛重為25 .29 公斤,經送鑑驗,檢出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成分;㈡第二批貨件收件人為楊璧輝 ,收件地址為楊璧輝戶籍地即南投縣○○鎮○○路00號,收 件電話則登載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以貨物名稱「TOOLS OF METAL」之名義,經由國泰航空公司CX-0464 號班機自香 港起運,於106 年11月8 日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並由不 知情之旅捷公司申報報關(簡易申報單編號:CX/060/C46Y1 87,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00號
),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安全檢查大隊於106 年11月10日開驗檢查,查獲貨物合計 毛重為25.106公斤,經送鑑驗,檢出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假麻黃成分;㈢第三批貨件收件人為何志軒,收件地址為 何志軒戶籍地即雲林縣○○鎮○○街00號,收件電話則登載 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以貨物名稱「NYLON BAGS」(起訴 書誤載為「NYLON NAGS」)之名義,經由國泰航空公司CX-0 468 號班機自香港起運,於106 年11月13日運抵臺灣桃園國 際機場,並由不知情之旅捷公司申報報關(簡易申報單編號 :CX/060/C47Y708,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 :0000000000號),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會同內政部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於106 年11月15日開驗檢查 ,查獲貨物合計毛重為25.1公斤,經送鑑驗,檢出毒品先驅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成分。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4 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 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對被告有罪之確信,則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第4986號判例意旨供參)。次按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 號判例意旨供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旅捷公司負責人許泰偉之證述、證人林鴻瑞、鄭建男、陳 泉成、楊璧輝、何志軒之證述、被告之入出境紀錄、被告持 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持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6 年11月13、14、16日之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詳如本判決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11月9 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6 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6 年1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 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3 月29日 刑鑑字第1070021545號鑑定書、本案收件人為『陳泉成』貨 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 106 年11月9 日便箋、106 年11月9 日(106 )航警檢六字 第349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9 日證物清單、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106 年11月9 日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9 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1285號 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本案收件人為『楊璧輝』貨件入關遭 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 月10日便箋、106 年11月10日(106 )航警檢六字第352 號 陳報單、106 年11月10日證物清單、106 年11月10日X 光檢 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10日 北竹緝移字第1060101287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本案收件 人為『何志軒』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局安 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月15日便箋、106 年11月15日( 106 )航警檢六字第359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15日證物清 單、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06 年11月15日X 光檢查儀注檢 貨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15日北竹緝移 字第1060101292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現場及扣案證物照 片、扣案之第四級毒品麻黃」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 承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且本判決附表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通話內容,惟堅詞否認有何運輸第 四級毒品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行為,並辯稱:伊從事南北 貨貿易工作,伊進口貨物時為節稅,有時貨物收件人會書寫 他人的名字,但收件人電話會留伊的電話,而本判決附表編 號1 的對話內容中,伊聽到對方說「陳泉成先生」,伊回答 「是」,是因為伊一天會收數10個包裹,可能伊一開始沒有 聽清楚,但伊接著聽到寄貨地址不對,伊就有表示該包裹不 是伊的包裹,且伊於本判決附表編號3 的對話內容中,聽到 對方說「你是何志軒先生嗎?」,伊就說「不是」,本案運 輸進入臺灣的三批第四級毒品,均非伊所有及所為等語。辯 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案與被告有關聯的就是收貨的那支 電話是被告所持用之電話,起訴書雖認收件人的姓名及地址 不是重點,收件人聯絡電話才是關鍵,本案收件人均係人頭
,他們不會去收貨,貨就會退到貨運行,因為被告有接到電 話,所以知道貨已經到了,既然會退到貨運行,取貨人就可 以到貨運行去取貨,但我們認為本案被告持用之電話並非像 起訴書所講是案件的關鍵,因依貨運通例,寄貨之人上網去 查領貨及提貨單的號碼就可以知道貨物的流向,因此以所謂 接到電話來確認已經有收到貨物,我們認為這在貨運實務運 作上是一個誤會,因為從網路就可以知道貨物的流向了,再 者,本案三批毒品是分別寄送給三個人,經地檢署確認該三 人均係人頭,代表犯罪集團有能力可以拿到他人的個資,用 人頭名義來運輸毒品,如果是這樣的話,犯罪集團之人應無 須用本身的電話來當做收件電話,如果被告確實是本案行為 人,其都有能力拿三個人的名字跟地址當收貨人,實難想像 被告會笨到用自己的聯絡電話當作收件電話,此外,經函查 本案毒品在中國大陸的收貨時間為106 年11月5 日,寄送人 雖記載是被告的名字,但該批貨物為毒品,實難想像被告會 笨到用自己的名字來寄貨而成為查緝的線索,更何況在中國 大陸關於毒品交易的刑責相當重,再怎麼樣也不會用自己的 名字寄送毒品,而依被告的入出境紀錄,被告係於106 年11 月6 日才從臺灣出境前往香港,被告顯然不是起訴書所指之 寄送本案毒品之行為人,且綜觀全案卷證資料,並無被告犯 罪的直接證據,被告亦確實非本案犯罪行為人,請求對被告 為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
㈠、公訴意旨所述之本案毒品運送過程,及本案毒品經鑑驗結果 為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之事實,有本案收件人 為「陳泉成」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局安全 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月9 日便箋、106 年11月9 日(10 6 )航警檢六字第349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9 日證物清單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06 年11月9 日X 光檢查儀注檢貨 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9 日北竹緝移字 第1060101285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本案收件人為「楊璧 輝」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 第六隊106 年11月10日便箋、106 年11月10日(106 )航警 檢六字第352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10日證物清單、106 年 11月10日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106 年11月10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1287號函、進口快遞貨 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 錄)、本案收件人為「何志軒」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 (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月15日便箋、10 6 年11月15日(106 )航警檢六字第359 號陳報單、106 年
11月15日證物清單、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06 年11月15日 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 月15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1292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本 案毒品之報關明細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3 月29日刑鑑字第1070021545號鑑定書 、現場及扣案證物照片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1、92、110 至117 、254 至302 頁;107 偵1217卷第135 頁;本院卷第 107 、109 、113 、115 、117 、121 頁),堪以認定。㈡、本案毒品貨物收件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持 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且本判決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 通話內容乙節,為被告所是認,並有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 調閱查詢單在卷可佐(見他卷第21頁),而觀之本判決附表 編號1 所示第一通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內容,被告聽到對方自 稱新竹貨運,並詢問被告是否為「陳泉成先生」時,被告答 稱「對」,此對話到此部分確屬可疑被告是否為本案收件人 為「陳泉成」貨件之毒品貨物的實際收件人,惟被告接著在 電話中向對方確認該貨物送達地址後,即向對方表示「你可 能電話打錯了喔」,而本判決附表編號1 所示第二通通訊監 察譯文對話內容,被告聽到對方詢問「楊璧輝這裡嗎?」, 被告即向對方確認撥打之電話號碼及貨物寄送地址後,被告 最後向對方表示「那你打錯了」,就此兩通通訊監察譯文對 話內容之解讀,起訴檢察官及公訴人雖認為被告係透過電話 確認貨物流向後,即表示貨物配送有誤,之後待貨物經配送 人員退貨後,被告即可安排人員前往貨運公司物流中心直接 憑收件人之證件順利領取到本案毒品貨件,然就此兩通通訊 監察譯文對話內容之解讀,若解讀為被告在電話中向對方確 認貨件寄送地址後,發現並非其所要收受之貨件,故即向對 方表示並非其貨件,亦非顯不合常理,況且,起訴檢察官及 公訴人推論被告將待本案貨件遭退回貨運公司物流中心後, 再直接憑收件人之證件至貨運公司物流中心取貨乙情,未見 公訴人就此部分舉證確有發生,則此推論是否可採,即屬有 疑。再者,續觀本判決附表編號3 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內容 ,於106 年11月16日上午10時24分對話中,被告聽到對方新 竹貨運稱其「何先生」時,雖答稱「你好,你幫我拿進去放 裡面就好」,但因新竹貨運人員表示該貨件需有人簽收,故 被告於同日下午1 時13分再主動打給新竹貨運表示已經有人 可以收時,係向新竹貨運自稱為「我劉先生」,並無冒「何 先生」名義要聯繫領取貨物之情形,且於同日下午4 時58分 ,新竹貨運再度打給被告,並向被告確認其是否為「何志軒
先生」,被告即表示「不是」,且向對方抱怨並非其貨物, 為何一再打來,而該通對話中,並無被告先向對方確認貨件 寄送地址後,才稱對方打錯對象之情形,亦無待退貨後,被 告再安排人員前往貨運公司物流中心領貨之情形,是綜觀本 判決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內容,並無明顯可看出被 告即為本案三批毒品貨件之實際收貨人之情。
㈢、本院依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函請旅捷公司協助本院向廣州 飛焱公司查詢本案三批貨件委託辦理運送至臺灣之寄送日期 ,經廣州飛焱公司回覆稱:「本案三批貨件收貨日期為106 年11月5 日,由劉育哲先生委託辦理回臺業務」,有廣州飛 焱公司向本院提出之說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9 頁) ,然被告於106 年10月28日從越南返回臺灣後,直到同年11 月6 日才再度出境前往香港,並於同年月11日從香港返回臺 灣等情,有被告之入出境紀錄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02 頁反 面),是依被告之入出境紀錄,被告並無可能於106 年11月 5 日在中國大陸地區辦理本案三批貨件運送至臺灣之事,公 訴人論告雖稱應係有其他共犯於106 年11月5 日協助被告將 本案三批貨件辦理運送至臺灣事宜,然就此部分推論,卷內 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所謂被告的「共犯」究為何人,或該 人有何與被告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形,況且依本案最終 發展,被告並無親自或派人前往新竹貨運物流中心領取本案 毒品貨件之事證,是於被告有明確不在場證明之情況下,實 難單憑本案三批毒品貨件之寄送人是記載被告的名字及收件 電話是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即據以認定被告為實際 運輸本案三批毒品貨件之人。
四、綜上所述,本案三批毒品貨件之收件電話雖為被告所持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惟本案三批毒品貨件在中國大陸地區交寄的 時間,被告當時並不在中國大陸地區,而公訴人雖論告稱應 係有共犯為被告在中國大陸地區交寄本案三批毒品貨件,惟 就此部分推論,公訴人並未舉出證據證明所謂被告的「共犯 」究為何人,或該人有何與被告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形 ,再者,本案三批毒品貨件雖寄送人是記載被告的名字,收 件電話是登載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但依附表所示之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是否確為本案三批毒品貨件之收件者, 仍屬有疑,此外,並無其他相當之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運輸第四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 行為,是本院認為就全案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尚難形成被 告有公訴意旨所述犯行之確信心證,故揆諸首揭說明,自應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本案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為同 一事實內容,故本院爰不將移送併辦事實部分退併辦,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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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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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劉育哲) │①通訊監察譯文│
│ │上午9 時23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出處:警卷第│
│ │ ├──────────────┤ 137 頁。 │
│ │ │B:新竹貨運你好,你是陳泉成│②本院106 年聲│
│ │ │ 先生? │ 監字第1014號│
│ │ │A:對,怎麼了。 │ 通訊監察書。│
│ │ │B:你有一件貨,請問你那個是│ │
│ │ │ 麥寮興華什麼村? │ │
│ │ │A:我不知道耶,你那貨從哪裡│ │
│ │ │ 來? │ │
│ │ │B:這個好像是大陸包裹。 │ │
│ │ │A:要送去哪的? │ │
│ │ │B:住址寫麥寮興華。 │ │
│ │ │A:你現在人在麥寮? │ │
│ │ │B:對啊,我跑麥寮的。 │ │
│ │ │A:你可能電話打錯了喔,你確│ │
│ │ │ 認看看。 │ │
│ │ │B:好,抱歉。 │ │
│ ├───────┼──────────────┤ │
│ │106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9 時55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B:你好,楊璧輝這裡嗎? │ │
│ │ │A:你打幾號? │ │
│ │ │B:0000000000。 │ │
│ │ │A:包裹嗎? │ │
│ │ │B:對啊,我送貨,我新竹貨運│ │
│ │ │ 的。 │ │
│ │ │A:你要送哪? │ │
│ │ │B:竹山下坪路18號。 │ │
│ │ │A:那你打錯了。 │ │
│ │ │B:好,謝謝。 │ │
│ ├───────┼──────────────┤ │
│ │106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11時12分 │B:0000000000(鄭建男) │ │
│ │ ├──────────────┤ │
│ │ │A:阿男,你幾點有空? │ │
│ │ │B:我現在到新竹而已。 │ │
│ │ │A:不然你有要來這邊再幫我收│ │
│ │ │ 一下。 │ │
│ │ │B:你下午5、6點那邊會忙嗎?│ │
│ │ │A:應該是還好。 │ │
│ │ │B:那時候比較穩妥,我現在下│ │
│ │ │ 來,等等還要去和美拖一個│ │
│ │ │ 貨下去嘉義就有空了。 │ │
│ │ │A:好,再麻煩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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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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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①通訊監察譯文│
│ │凌晨0 時0 分 │B:0000000000(鄭建男) │ 出處:警卷第│
│ │ ├──────────────┤ 139 頁至第14│
│ │ │B:包兄,抱歉啦,我回來就睡│ 0 頁。 │
│ │ │ 著了,你人還在那嗎? │②本院106 年聲│
│ │ │A:沒有了。 │ 監字第1014號│
│ │ │B:那我明早可以先過去啦。 │ 通訊監察書。│
│ │ │A:幾點啊? │ │
│ │ │B:我整天都可以。 │ │
│ │ │A:那個孩子不知道鑰匙有沒有│ │
│ │ │ 丟這裡,怕他又拿走要工作│ │
│ │ │ 的。 │ │
│ │ │B:我明天休息。 │ │
│ │ │A:那明天小孩過去上班時,我│ │
│ │ │ 再跟你說啊。 │ │
│ │ │B:好啊,我明天休息啦,我事│ │
│ │ │ 情太多又累,坐下來又睡著│ │
│ │ │ 。 │ │
│ │ │A:你開車不要睡著耶。 │ │
│ │ │B:那沒辦法啦,明天你再叫他│ │
│ │ │ 打給我。 │ │
│ │ │A:明天再聯絡。 │ │
│ │ │B:好。 │ │
│ ├───────┼──────────────┤ │
│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9 時49分 │B:0000000000(鄭建男) │ │
│ │ ├──────────────┤ │
│ │ │A:幾點有空? │ │
│ │ │B:我在等你電話。 │ │
│ │ │A:那等下過去那啊。 │ │
│ │ │B:我回去換車等下就到了,我│ │
│ │ │ 在富銀這半小時喔。 │ │
│ │ │A:差不多。 │ │
│ ├───────┼──────────────┤ │
│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10時14分 │B:0000000000(鄭建男) │ │
│ │ ├──────────────┤ │
│ │ │B:在哪? │ │
│ │ │A:我現在過去。 │ │
│ │ │B:我在忠孝路485號。 │ │
│ │ │A:在果什麼旁邊喔? │ │
│ │ │B:果林科技啊。 │ │
│ │ │A:好,我在前面而已,我騎車│ │
│ │ │ 過去。 │ │
│ │ │B:好。 │ │
│ ├───────┼──────────────┤ │
│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中午12時1 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簡訊:您的貨件0000000000配送│ │
│ │ │ 多次無法配送成功,請於│ │
│ │ │ 今日下午5 點與00-00000│ │
│ │ │ 62聯絡,如未聯絡今日將│ │
│ │ │ 退回出貨人,謝謝。 │ │
│ ├───────┼──────────────┤ │
│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下午3 時9 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簡訊:新竹物流南投所您好,貨│ │
│ │ │ 號0000000000配送多次均│ │
│ │ │ 無法配送成功,請於今日│ │
│ │ │ 下午5 點與000-0000000 │ │
│ │ │ 聯絡,如未聯絡將退回出│ │
│ │ │ 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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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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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①通訊監察譯文│
│ │上午10時20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出處:警卷第│
│ │ ├──────────────┤ 142 頁至第14│
│ │ │B:你好,我新竹貨運,我要送│ 5 頁及他卷第│
│ │ │ 東西過去,有方便嗎? │ 88頁反面。 │
│ │ │A:幾個包裹? │②本院106 年聲│
│ │ │B:一個。 │ 監字第1014號│
│ │ │A:多重? │ 通訊監察書。│
│ │ │B:也不算重,一個布袋的。 │ │
│ │ │A:我人不在,那你等下我打電│ │
│ │ │ 話回去請人家拿。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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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10時23分 │B:0000000000(林鴻瑞) │ │
│ │ ├──────────────┤ │
│ │ │未接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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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10時24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B:何先生。 │ │
│ │ │A:你好,你幫我拿進去放裡面│ │
│ │ │ 就好。 │ │
│ │ │B:要有人簽收耶。 │ │
│ │ │A:那你下午再來。 │ │
│ │ │B:下午幾點? │ │
│ │ │A:不知道,你下午再打。 │ │
│ │ │B:那我要過去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
│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下午1 時13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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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你好,我劉先生,你現在可│ │
│ │ │ 以拿過去嗎? │ │
│ │ │B:要等我一下。 │ │
│ │ │A:我現在有人可以收。 │ │
│ │ │B:要10分鐘。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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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下午4 時58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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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何先生你好,我新竹貨運。│ │
│ │ │A:怎樣? │ │
│ │ │B:你那邊是土庫建勇街26號嗎│ │
│ │ │ ? │ │
│ │ │A:哪時又有土庫的貨。 │ │
│ │ │B:你是何志軒先生嗎? │ │
│ │ │A:不是。 │ │
│ │ │B:電話不是0975? │ │
│ │ │A:奇怪,新竹貨運怎都打給我│ │
│ │ │ ,又不是我的貨。下午我們│ │
│ │ │ 司機不是有聯絡說要送去建│ │
│ │ │ 勇街26號? │ │
│ │ │B:沒有啊,電話是0000000… │ │
│ │ │A:有沒有傳錯啊,時不時要叫│ │
│ │ │ 我去新竹領貨。 │ │
│ │ │B:抱歉,我們是新竹貨運啦。│ │
│ │ │A:我知道啊,就新竹貨運啊,│ │
│ │ │ 一下叫我去新竹及南投領貨│ │
│ │ │ 。 │ │
│ │ │B:你沒訂貨喔? │ │
│ │ │A:沒有,問說是什麼貨也不知│ │
│ │ │ 道,就要叫我去領貨。 │ │
│ │ │B:裡面的東西,我們也不能拆│ │
│ │ │ ,因為是從大陸來的貨,住│ │
│ │ │ 址是寫何志軒,土庫建勇街│ │
│ │ │ 26號,早上我們司機有打給│ │
│ │ │ 你啊。 │ │
│ │ │A:我知道啊,我哪知道他叫何│ │
│ │ │ 先生,若是的話,我就說我│ │
│ │ │ 不是了啊,我本身也有一些│ │
│ │ │ 貨物在往來,一直叫我去收│ │
│ │ │ 貨。 │ │
│ │ │B:你不是建勇街26號喔? │ │
│ │ │A:不是,怎會有我的電話? │ │
│ │ │B:住址都寫這樣。 │ │
│ │ │A:又在土庫,不是我的東西,│ │
│ │ │ 我幹嘛跑那麼遠去取貨。 │ │
│ │ │B:好啦,那我退件了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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