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13號
ULDM,107,訴,113,2018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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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仁楷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5號、第3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吳仁楷蘇慶璋(另行審結)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供給賭博場所、公然賭博之犯意聯絡,或與李三馨(另行審 結)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106 年2 月至3 月間,在雲林縣○○鄉○○村000 號經 營天九牌賭場(下稱天九牌賭場),由被告吳仁楷以每日新 臺幣(下同)3 千元之代價,雇用李三馨把風,並由蘇慶璋 以每日5 千元至7 千元代價,承租位在雲林縣○○鄉○○村 000 號之可供公眾出入之鄉民代表服務處(下稱鄉民代表服 務處)作為賭博場所,且提供天九牌作為賭博財物之工具, 被告吳仁楷蘇慶璋而以此分工方式與賭客對賭財物。上開 賭場賭博方式為在場之賭客輪流作莊,其他賭客押注,每次 下注不等金額之賭金,以天九牌與莊家比大小決定輸贏,天 九牌點數較莊家大者,即可贏得下注之同等金額。反之則賭 金歸莊家所有,以此方式之不確定或然率賭博財物。被告吳 仁楷則於上開承租期間,共獲利至少300 萬元。㈡、吳仁楷林永成賭博輸錢積欠其賭債18萬5 千元,為催討賭 債,竟與李三馨謝易展(二人涉犯恐嚇、剝奪他人行動自 由、傷害等罪嫌,另行審結)基於共同恐嚇、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及傷害犯意,於106 年3 月28日下午1 時許,先由李三 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吳仁楷,要求林 永成騎乘機車至雲林縣口湖鄉謝厝村同心公園,李三馨並對 林永成恫稱:我會跟你在你後方,亂跑就要開車撞你等語, 以此方式致生林永成生命、身體之危險,致林永成心生畏懼 ,騎乘機車至雲林縣口湖鄉謝厝村同心公園。渠等至該處後 ,吳仁楷因與林永成談判債務未達成共識,即持木棍毆打林 永成身體數十下,致林永成全身多處擦傷,並由李三馨、謝 易展在該處監控林永成,致林永成行動自由受剝奪,其後謝 易展先行離去。至同日晚間6 時許,吳仁楷李三馨再強押



林永成吳仁楷所有之AUW-1762號自用小客車內,載送林永 成至雲林縣口湖鄉謝厝村四湖大排水溝復興橋下,吳仁楷李三馨(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另行審結)等人復將其傷害 犯意提升至殺人犯意,由吳仁楷取出繩子綑綁林永成雙腳, 再由吳仁楷李三馨抓住林永成丟入排水溝,以此方式實施 殺人行為,吳仁楷李三馨確認林永成已經掉入排水溝內溺 水後始離去,嗣經林永成於水中自行解開繩子掙脫,並自行 前往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急救而保住性命,林永成經 醫師診斷後發現受有全身多處擦傷併急性橫紋肌溶解症等傷 害。
㈢、吳仁楷陳明仁賭博輸錢積欠其賭債204 萬元,吳仁楷另行 基於接續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6 年7 月20日後至106 年7 月28日,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手機通訊軟體LI NE撥打網路電話及傳送訊息的方式對其恫稱:「如果不按時 匯錢,要抓你去活埋」、「把你丟到海口邊」、「水哥(即 陳明仁之綽號),明天15萬,請記得不然就抱歉了」、「錢 沒處理,你衣服準備幾套」等語至陳明仁持用之手機,以此 方式致生陳明仁生命安全,致陳明仁心生畏懼。㈣、因認被告吳仁楷涉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第26 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殺人未遂、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第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查 公訴意旨雖僅起訴被告吳仁楷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未及賭博犯嫌,然上開兩部分有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 理,附此敘明。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7 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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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