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086號
ULDM,107,聲,1086,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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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洦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洦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洦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 106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2月 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⑴105 年度訴字第678 、7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 共2 罪確定;以⑵106 年度訴字第1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月、4 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另經本院以106 年 度聲字第72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 6 年6 月14日入監,並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29891 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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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