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港簡附民字,107年度,11號
ULDM,107,港簡附民,11,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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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許長裕


被  告  許育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北港簡易庭107 年度港簡字第27
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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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