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鄧明軒
被 告 曾振權
高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潭伃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428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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