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6號
MLDV,107,訴,346,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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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苗栗縣城隍廟

法定代理人 鍾增福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雄(即顏有字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顏溪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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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