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苗栗縣城隍廟
法定代理人 鍾增福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雄(即顏有字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顏溪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