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75號
MLDV,107,補,1475,201812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吳錫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錫焜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洪錫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