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胡順翔
被 告 黃鎮興
黃緯綸
黃瑋昱
黃錦興
曾美月
曾美玲
曾鎏得
曾鎏福
曾鎏昌
劉慶枝
劉雅萍
劉兆文
黃壬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15,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
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20,250元=1,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078元。
二、被繼承人黃芙傳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
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苗栗縣○○鄉○○段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五、重新提出原告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