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72號
MLDV,107,補,1472,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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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胡順翔 

被   告 黃鎮興 

      黃緯綸 
      黃瑋昱 

      黃錦興 

      曾美月 
      曾美玲 
      曾鎏得 
      曾鎏福 
      曾鎏昌 
      劉慶枝 
      劉雅萍 
      劉兆文 

      黃壬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15,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
  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20,250元=1,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078元。
二、被繼承人黃芙傳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
  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苗栗縣○○鄉○○段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五、重新提出原告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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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