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71號
MLDV,107,補,1471,201812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黃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3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
  000 ○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具體表明
  請求被告應賠償之土地租金金額為多少?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陳**
  、羅**、何**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