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黃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3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
000 ○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具體表明
請求被告應賠償之土地租金金額為多少?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陳**
、羅**、何**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