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63號
MLDV,107,補,1463,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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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吳鑫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瑞城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9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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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