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52號
MLDV,107,補,1452,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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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陳一萍 
訴訟代理人 李潔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櫻榕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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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