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46號
MLDV,107,補,1446,2018122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佑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秋煖 
上列原告與被告豬博士動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豬博士動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