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23號
MLDV,107,補,1423,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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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精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德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7,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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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