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18號
MLDV,107,補,1418,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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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永輝等9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
  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段804-28、804-60、804-61、804-62、80
  4-6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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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