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10號
MLDV,107,補,141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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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學豐等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
  296 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
  據此補正相對人彭**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彭學豐、彭**即前開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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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