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99號
MLDV,107,補,1399,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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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溫春福 
被   告 江昌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00 元。
二、被告江昌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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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