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詹昇男
余吉主
張詹惠瑤
詹淑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鄉918 地號土地之面積
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鄉918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葉秋吉、詹水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