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92號
MLDV,107,補,1392,201812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陳雲輝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胡兆庭 

      胡清金 
      胡清標 
      胡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1,485 元【計算式:苗栗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7,967 元×面積695.8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1
  2 =5,081,4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1,391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顯示全體所有權人
  完整姓名)。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