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張武強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二、陳報原告通行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能獲得
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