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76號
MLDV,107,補,1376,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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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張武強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二、陳報原告通行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能獲得
  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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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