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劉麒敏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葉靜江
邱登美(即嚴義照之繼承人)
嚴義明
嚴義祥
嚴義忠
嚴義潭
余金財
余金龍
黃月秀
卓天送(兼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仁(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祥(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珍(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珠(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傅俊民(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慧(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素卿(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美華(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芬(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陳淑燕
羅楊三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28,07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187元。
二、被繼承人嚴義明、卓鴻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
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苑裡鎮│ (㎡) │ (元/ ㎡) │ 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 │
│ │南勢林坑段)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252地號土地 │30445.64│ │ │ 589,884元 │
├──┼───────┼────┤ │ ├───────┤
│ 2 │ 263地號土地 │24257.6 │ │ │ 469,991元 │
├──┼───────┼────┤ 310 元 │ 2/32 ├───────┤
│ 3 │ 264地號土地 │ 492 │ │ │ 9,533元 │
├──┼───────┼────┤ │ ├───────┤
│ 4 │ 266地號土地 │ 3028.03│ │ │ 58,668元 │
├──┴───────┴────┴──────┴─────┼───────┤
│ 合計 │ 1,128,0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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