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66號
MLDV,107,補,1366,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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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劉麒敏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葉靜江 
      邱登美(即嚴義照之繼承人)

      嚴義明 
      嚴義祥 

      嚴義忠 
      嚴義潭 

      余金財 
      余金龍 
      黃月秀 
      卓天送(兼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仁(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祥(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珍(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珠(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傅俊民(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慧(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素卿(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美華(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芬(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陳淑燕 
      羅楊三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00 ○00000 地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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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