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 告 劉麒敏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葉靜江 邱登美(即嚴義照之繼承人) 嚴義明 嚴義祥 嚴義忠 嚴義潭 余金財 余金龍 黃月秀 卓天送(兼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仁(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祥(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珍(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珠(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傅俊民(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慧(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素卿(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美華(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芬(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陳淑燕 羅楊三妹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00 ○00000 地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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