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31號
MLDV,107,補,1331,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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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林黃智即首璽不動產開發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一諭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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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