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 告 羅清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二、被告吳進財、吳進源、吳財福、韓榮吉、何木祥、何明欽、 何明通、吳紀金香、紀文傅、紀文生、紀儀茹、韓水樹、吳 清標、吳清波、陳永安、陳宏田、吳水寶、吳金樹、吳美雲 、紀明智、紀佳惠、紀凱云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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