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22號
MLDV,107,補,1322,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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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羅清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吳進財吳進源吳財福韓榮吉何木祥何明欽
  何明通吳紀金香、紀文傅、紀文生紀儀茹韓水樹、吳
  清標、吳清波陳永安陳宏田吳水寶吳金樹、吳美雲
  、紀明智紀佳惠紀凱云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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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