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74號
MLDV,107,補,1274,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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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淑明 
      陳國明 
      陳慶淵 
      陳文琪 
      陳宏清 

      張陳淑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足調解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
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
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有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經核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2,702,310 元,應徵調解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 元
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請求確認│  價   額  │
│號│             │ (元/㎡) │ (㎡) │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  13,000  │ 207.87 │ 1/1  │  2,702,310 元  │
│ │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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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