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王朝鵬
被 告 姚明松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1月1 日 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 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