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629號
MLDV,107,苗簡,629,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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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629號
反訴 原告 廖春蓮 
訴訟代理人 葉品姿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廖國瑋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應
分別計算裁判費,而反訴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8,387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300元×反訴原
告主張占用面積1.0000000 平方公尺≒28,387元〈小數點後4 捨
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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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