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36號
MLDV,107,司促,7136,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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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銘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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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